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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陈光中:公检法全不赞成“沉默权”入法
2011年09月19日 08:48:59 来源: 京华时报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秘密拘捕应限定时间

  京华时报:修正案草案第84条(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目前引起了很大争议?

  陈光中:原来的规定是有碍侦查的都不通知,任何案件都可以因此不通知。因此,很多学者提出这个要修改。现在的第84条,改成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例外,缩小了案件范围,首先这是进步和对侦查部门的约束。

  京华时报:有人担心两种例外和“等”字会变成一个口袋,什么都往里装,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陈光中:把两种例外删掉,我觉得不太现实,我支持有这个限定。外国也未必每个案件都通知。像英国就明文规定,恐怖犯罪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不通知家属。打击恐怖犯罪在全世界来说程序正义都是打折扣的,包括美国在内,没有一个国家的反恐程序和普通案件的程序是完全一样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等”字。多一个“等”字,就容易给实务部门留下口子,我的观点是这个“等”字要去掉。

  京华时报:那是不是还应对这个条款加以限制?

  陈光中:对,这是该条款的另一个缺陷。即便是暂时不通知,也应该限定时间,否则整个侦查阶段都不通知吗?严重的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半年之久,那半年之久都不通知,人就失踪了,这不合适。

  拘传时间延长是倒退

  京华时报:草案第116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时间从原来的12小时变成24小时,背后有什么原因?

  陈光中:我不赞成现在这个条款,正常情况下我认为12个小时就够了。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后,实务部门就反对这一条,认为12小时不够用。实际上,这一条在实践中很少真正执行。

  京华时报:24小时会不会更容易出现刑讯逼供?

  陈光中:严格来说,传唤、拘传24小时已构成疲劳讯问,按照《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疲劳讯问就是酷刑的一种。按照国际惯例,24小时肯定不行,这个条款还需再斟酌。

  京华时报:有人说这个条款是一种倒退?

  陈光中:大家都说这就是倒退。但实务部门强烈要求24小时,这是一种妥协的产物。我认为,如果24小时不改,要把案件范围缩小一点,缩小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的腐败案件这3类案件,同时保证必要的休息、饮食等。

  技术侦查是把双刃剑

  京华时报: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此次写入草案,有人认为这很可怕。

  陈光中:很多人看了吓一跳,说这么搞不得了。其实,这几个规定有必要。首先,这是实践中打击犯罪的需要。现在犯罪活动不仅猖獗,且手段科技化,侦查手段跟不上不行,必须给侦查机关一些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这个权力要给他。实际上,这些手段在实践中都已经在做。另外,这也是国际惯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明确规定,有权使用特殊侦查手段。

  现在把这些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给他这个权力,又加以必要的控制,而且得到的材料可名正言顺当作证据使用,更有利于授权和控权的平衡。

  京华时报:特殊侦查手段会不会侵犯个人权利?

  陈光中:特殊侦查手段是双刃剑,像技术侦查,比如说监听手机,在家中放置监控设备等,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很严重。目前的规定大家有担心,这种担心有理由,也可以理解。主要在于严格控制使用,减少滥用。

  草案规定要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怎么严格没有说,那这就是实务部门自己说了算。秘密侦查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技术侦查由哪一级批准没有规定,我认为这个要卡得更严,是不是由省一级侦查部门的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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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熊红祥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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