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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就云南李昌奎案谈我国死刑政策和刑事再审制度
2011年08月23日 19:54:4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问: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表明犯罪人与司法机关采取配合态度,因此一般都应当予以从宽考虑。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人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是三岁儿童,还有强奸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问:您刚才提到了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请问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如何把握呢?

  高铭暄: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上不仅要依法惩罚犯罪,还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严重犯罪,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充分赔偿并得到谅解,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考虑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我注意到,2009年,有媒体报道了一批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且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经过法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得到谅解。虽未核准被告人死刑,但社会能够接受,人民群众亦能够理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就都不判处死刑。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仍可适用死刑。李昌奎案当事人间有亲戚关系,过去有过提亲的背景,但是强奸犯罪并非“民间纠纷”。

  问: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炒作的结果,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您怎么看?

  高铭暄: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确实引起舆论热议。但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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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威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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