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11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税目适用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