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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屡被降格处理 成司法腐败“黑洞”
2011年05月23日 11:28:55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在有效监督缺失的情况下,有些“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这是司法腐败中的又一新黑洞

  5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郑定忠、庄权民两人提起公诉。据了解,此案是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工程标的合计达3.5亿元。在此案中,另外苏某、刘某、宋某、鲁某、黄某等五名被告均为“另案处理”。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以括号标明“另案处理”。据了解,“另案处理”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常用词汇。在刑事司法中,“另案处理”更为完整的表述则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刊记者追踪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犯罪嫌疑人却以“另案处理”的理由,顺利逃避审查和起诉,变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这是司法腐败中的又一新黑洞。因此,应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另案处理”比例较高

  “‘另案处理’这种法律现象,是指把某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在洪道德看来,“另案处理”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同案犯已归案。否则,就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在逃”。二是同案犯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完成刑事审判,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已审判”。三是同案犯还活着。如果已死亡,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已死亡”。

  “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案犯以外,不能在同案中处理的,一般也会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另案处理’。”洪道德说。

  洪道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因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三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如果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也会被列入“另案处理”。

  四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便于工作,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公安机关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起诉或判决、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等原因而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涉案人员,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所注明的处理意见,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

  目前,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但受访专家认为,“另案处理”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占的数量之大、比例之高,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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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安传香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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