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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意志体现 社会进步标志
2011年03月11日 19:06:21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进步的标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王茜、陈菲、邹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为什么说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生活将起到怎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

  体现人民意志

 “民主立法通俗讲就是开门立法,让更多的群众、更多的利益群体、更多的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来。”李林说,在这里“人民意志的体现”不是一句空洞的、抽象的话语,而是在民主立法过程中人民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但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体现人民意志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努力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李林举例说,比如为人们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从普通群众个体角度而言,希望起征点越高越好。但立法机关机既要听取民众(纳税人)的意见,也要考虑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如果起征点太高了,税收财政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支撑和保障,就可能影响国家财政积累和现代化建设。立法机关需要在政府与纳税人这两者的不同立场、不同利益诉求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因此,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立法过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主张和利益诉求,不仅是政治上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上维护自己利益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林说,民主立法就是要寻找一个大家能够相对接受的平衡点,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回首法律体系形成过程,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意义重大。公众通过民主立法的参与,更切身地直接感受和体验到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身份、地位和权利。虽然个人的意见不一定马上能够被立法机关直接采纳,但如果这种意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经常反映,不断重复,积少成多,就有可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意思表示。

  李林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后,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特别是立法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从2000年以后,立法机关开始“以开门立法为原则”,规定凡是可以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公开立法的,应当尽可能向人民群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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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陈剑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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