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是由国家立项、国家用地、国家投资的建设活动,排除一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缺少对征收必须同时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这两个要件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国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这两个征收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交给同级人大和所有被征收人,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
房屋评估
《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征收房屋评估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相抵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规定是房屋、土地综合评估。只规定房屋价值评估补偿,缺少地产评估,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评估规定应去掉。
■ 湘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建议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这是界定具体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大前提。此外,准确、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补偿安置
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置换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安置房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建设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迁户。货币补偿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经济补偿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升值比率及土地使用权升值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确定。
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格。
强制拆迁
征收人及其委托征收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交通等破坏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方式实施征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株连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征收拆迁。
注:上述均来自两份民间意见书,有删节。(李超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