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领域,正常报道行为,即便有失实之处,也上不了刑法,这是国际惯例
正是由于舆论监督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业内人士纷纷呼吁进一步保障记者的权利,维护舆论监督。
“阿良事件”之后,一场名为“公权力和新闻媒体采访权”关系的研讨会在沪上召开,吸引了新闻学界、法学界的诸多权威专家。
随后,阿良的律师致函中国记协维权处,在这份《紧急呼吁》中指出,对于此类事件,掌握公权力的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的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毕竟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众享有的知情权。
展江认为,在新闻报道领域,正常报道行为,即便有失实之处,也上不了刑法,这是国际惯例。目前的舆论监督权在增长,如去年颁布的《记者证管理办法》,肯定了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这在以前也是没有的。虽然这几年,涉及记者的官司很多,但涉嫌违反刑法的还是少数。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动用刑法是很可怕的,这是同业竞争等情况时才会用的手段。只要记者没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是不应该动用刑法的”。
展江进一步指出,由于新闻法制没有健全,记者的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这使得援引其他相关法律时显得无力。
一位资深新闻工作者告诉记者,以涉嫌诽谤为例,如果只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失事、广泛传播,导致名誉受损、记者主观故意这三个要义,才能判定构成诽谤的话,实际上,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记者的权利,也会使媒体败诉几率大大降低。
“回顾这几年的情况,一方面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舆论监督进步特别大,这是国务院为媒体做的一项很好的事情,就是有了一定的技术保障。我认为,舆论监督在向前发展,但过程不会很顺利,利益集团会成为一个主要的障碍,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限制媒体,但是监督和反监督,总的来说是有利于监督者的。”展江说。(杜晓 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