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兴良教授较早指出我国刑法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刑事对策,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人物素描:郭红松)
●刑法修正一览(制图:陈佳佳)

对话背景
拟取消13项死刑罪名,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醉驾、恶意欠薪将究刑责……随着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这一个个与本次修正相关的话题挑动了公众的神经。刑法修改背后体现了什么样的理念?这些改动将对预防和惩治犯罪带来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日前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展开了独家对话。
宽严相济就是既要做“加法”,又要做“减法”
记者:刑法过去几次修正基本都是做“加法”,增加罪名,而这次是做“减法”,准备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取消这些死罪会对惩治犯罪带来什么影响?
陈兴良:要对我国刑法现有的68个死刑罪名进行具体分析。这些死刑罪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常使用的,大约在10个左右;第二类是偶尔使用的,大约在15个到20个左右;第三类是备而不用的,起一种威慑作用。准备取消的13个罪名的死刑有一部分属于偶尔使用的,另外一些属于备而不用的。所以,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并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犯罪的惩治。
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表明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就是要严格控制死刑、逐渐减少死刑。这种对死刑的国家态度的宣示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为什么要控制和减少死刑?在人们的观念中,对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就是应该处以极刑。
陈兴良:控制和减少死刑背后的理念就是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对惩罚犯罪来说,刑罚并不是越重越好。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中,死刑是代价最为昂贵、不得已而用之的一种手段。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是对公民生命的剥夺,对这种剥夺理当严格加以限制。
另一方面,刑罚的轻重和社会治理能力之间具有相关性。社会治理能力较强,就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从而减少对重刑、尤其是对死刑的依赖。而在社会治理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对社会的治理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重刑,甚至死刑。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处于社会治理方法转型的时期,在社会治理中,我们采用了各种有效的管理措施。这样,对重刑和死刑的依赖程度会逐渐降低,这也为减少死刑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减少死刑恰恰是我国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的表现及必然结果。
记者:有些人认为,减少死刑罪名应该慎重。比如这次拟取消的盗窃罪和一些金融类犯罪的死刑,取消以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陈兴良:盗窃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死刑,1983年在严打中增加了死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一般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两种盗窃罪的死刑: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但是,这两种情况在整个盗窃罪中所占比例非常之低,这两种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取消这两种盗窃罪的死刑根本不会影响社会秩序,更不用说影响社会稳定了。
1997年取消一般盗窃罪的死刑时,很多人表示担心,以为盗窃犯罪会大幅增加。然而13年的实践表明,取消一般盗窃罪死刑以后,盗窃犯罪并没有大幅增加。这次准备彻底取消盗窃罪的死刑,可以说是水到渠成。一些人总是认为,一个罪名的死刑取消以后,这种犯罪就会大量增加。而事实已经证明,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断。盗窃罪的例证,为取消其他罪名的死刑提供了借鉴。
记者:那么金融类犯罪的死刑呢?
陈兴良:金融类犯罪中真正影响社会稳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它的死刑并不在这次取消之列。现在拟取消的这些金融类犯罪的死刑,过去只有个别使用过。这里需要说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存在,本身表明经济管理中存在着漏洞,对这些犯罪更应该采取加强管理、健全经济制度的办法来防范与遏制,而不是依靠死刑。在经济管理能力提高以后,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削减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减少死刑必须迈出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