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人体有自身的免疫系统,可以自动识别体内的病毒等有害物,将其杀死排出体外,从而形成一个可靠的“纠错机制”。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也是这样。怕的不是出错,而是缺乏有效的认错、查错、改错、防错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纠错机制和能力。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工作出现失误是难免的。关键是,出了事,有没有管用的纠错机制能迅速启动起来,对政府的意识、行为及时纠正,或者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或者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错误是最好的老师,也可能是最难摆脱的梦魇。现实命运的分野,取决于我们以怎样的态度和方式对待错误。
孙志刚案发生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迅速废止,一系列暴力拆迁事件推动了新拆迁条例的立法进程,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有关方面出台规定,首次明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种证据不能用于死刑定案。这些积极变化,彰显了纠错机制带来的社会进步。而矿难事件屡屡发生,环保事故频频出现,则让人们痛感,当纠错机制没有真正确立或只是摆设的时候,有关部门的道歉只是危机公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只是一场问责秀,“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回顾党和国家的历史,遵义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都凸显了在重大历史关头纠错机制的伟力。今天,我们有着具备批评和自我批评传统的执政党,有着“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执政勇气,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无序、失范现象,面对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风险、矛盾,更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长效纠错机制,使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既闻过则喜,又除恶务尽,为和谐社会创造强有力的免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