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物证:大衣。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这个细节表明,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否则,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
对于大衣的来历,田玉修的供述就像讲故事一样生动———田本是洛阳偃师县人,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好在时间不久,调查组让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让田玉修辨认,他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皮鞋。由于案发现场是庄稼地,遗留的足迹表明,作案者脚穿皮鞋,且鞋底钉有铁掌。魏清安供称,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同时,魏清安还画了一副鞋底花纹图,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花纹一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