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新时期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与自我完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始终坚持司法改革的成效由人民评判,司法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按期完成中央部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陪审员制度改革、执行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等5项司法改革任务,发布并逐步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一)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
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重点是,改革和完善司法职权的运行机制,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之间、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形成更加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
——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管辖权上提一级,并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设立相应机构,充实审判力量,改革审理程序,制定《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进一步明确受理、审查工作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规范和完善审判组织职责,对于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机构设置、运行方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考评机制、免责情形等作出规范,加强了合议庭和承办法官的职责。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其审判案件的范围。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努力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助力作用。2009年,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件,同比上升25.1%。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制定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分权制约、执行听证等工作制度。通过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制约,科学界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了首届特约监督员60名;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完善联络工作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完善记者旁听开庭机制,从多方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为其采访和舆论监督活动提供方便。
(二)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将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等15个常见罪名纳入量刑试点范围;要求人民法院应保障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等,确保量刑的公开性和说理性。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20多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三)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人民法院工作意义重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诸多新的举措,不断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各级法院为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以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确保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目标。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 “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2009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几十年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法院认真贯彻“黑龙江会议”精神,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重视立案调解,尽可能将一些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化解在开庭之前。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依法裁判,充分发挥裁判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为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河北、四川等地法院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成效显著。
——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完善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开通853个电子信箱,拓宽民意采集途径。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进一步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络工作,促进工作交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工作,解决当事人无力缴纳诉讼费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增强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参与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提供适当经济救助,努力减少被害人损失,化解矛盾,促进和谐。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7.6亿元,为一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提供救济金。
——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2009年,全国法院积极探索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黑龙江、湖南、陕西等地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速裁庭,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缩短办案周期,效果良好,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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