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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全文)
2010年06月21日 09:09:49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八、关于环境法治建设

  中国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近年来又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加强环境立法和健全环境法律制度及措施

  截至2009年底,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中国各法律部门中立法进程最快的领域之一。

  中国的环境立法注重对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规范,先后确立了近20项环境法律制度以及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最初,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注重末端治理,主要建立了“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申报”、“规划”、“标准”、“监测”、“监视”、“征收超标排污费”、“许可证”等制度。1999年,中国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注重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增加设立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功能区划”、“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制度,注重从源头控制污染。此外,为了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控制,增加了“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油污保险”、“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污染应急”等制度,使环境法律制度趋于完善。2002年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源头控制。2007年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加了“公众参与”、 “定期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对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较为完善的。

  (二)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中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积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年来,中国为与国际社会一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了有关规范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和增强碳汇能力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立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及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国务院据此修改完善了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能效标准,明确了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增加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鼓励和引导节能的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和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加强了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和对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要求。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完善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制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增强碳汇能力,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岛保护法,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对森林法修改的论证工作,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二是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四是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不断完善环境立法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环境法律的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对各地落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立的节能减排目标的情况,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并对三峡工程建设、大兴安岭生态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等进行了监督调研。同时,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者,严格落实责任,加强责任追究,环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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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范云波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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