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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讨要加班费遇三大“拦路虎” 计算标准混乱
2010年04月28日 09:38:52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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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数额计算标准混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来计算的。加班工资的数额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加班的时间确定,其中加班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成为一大难点。

统计显示,在40个没签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只有4件认可了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更多的情况下,如果单位提交了工资发放凭证,仲裁委或法院通常都会按照工资支付凭证上的数额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这样的案件占到22件。

最大的问题出在劳动者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是否合法上。

农民工杨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日工资为84元;同时又约定:超过8小时以外加班的,每1小时工资为13元。如果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日工资计算,超过8小时以外加班,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应当是15.75元,等于是他每小时少拿了2.75元的加班费。

对此时福茂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其本人工资,如果在其本人工资之外另行约定计算基数,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另一种情况是,有些单位为了逃避额外支付加班工资的负担,在工资单中将原来的工资一分为二: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收入则以加班工资来处理,员工一旦签字,以后很难再要加班费。这样实际上是降低了劳动者的待遇,规避了法律的保护性规定,应当严加限制。”时福茂说。(刘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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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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