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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减刑假释司解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2010年03月26日 08:17:4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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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重刑犯实际执行期限

    死缓罪犯执行期不少于18年

    根据上述计算,无期徒刑罪犯在无重大立功情形时,其实际最低执行期限为15年。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为10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若提高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将突破刑法规定。

    所以,“在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实际上已被提高的情况下,送审稿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依然沿用了刑法的规定,即10年。”黄永维指出。

    如此一来,1997年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显然已不合时宜,且在刑法并未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送审稿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8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严格重刑犯减刑条件

    无期死缓罪犯二次减刑受限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执行满2年后,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2年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即可减刑。且在数罪并罚时,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均是采取吸收原则。

    这样,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条件上就难以体现出与一般有期徒刑罪犯的较大区别,尤其是在数罪并罚时,不公平性将显而易见。

    送审稿揉合、吸收各方意见后,对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刑罚的,分别4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延长了实际服刑的期限。


(责任编辑: 卢俊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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