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系规范纪律处分工作的实体性规定,不宜将程序性规定纳入其中
记者:为什么《条例》没有规定处分的程序?关于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起草《条例》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虽然有一些部门和一些同志提出,《条例》应该增加有关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处分的救济渠道等,但我们考虑到,《条例》是规范纪律处分工作的实体性规定,不宜将程序性规定纳入其中。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发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已经对处分实施主体、程序、申诉、复议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再作重复规定并无必要。
处分的幅度是综合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情节、后果等几方面因素来决定的。对主观恶性较低、危害较小、情节以及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一般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轻处分;故意行为、危害性较大以及情节、后果恶劣的,给予降级以上的重处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五个严禁”规定的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业内外行为创造良好契机
记者:当前颁布条例有何意义?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重大举措。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深入推进“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内外行为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条例 法官枉法严重将被开除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