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检察机关将如何通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措施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孙谦: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二是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三是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六是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记者: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对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什么新的要求和举措?
孙谦:检察机关执法应该做到规范、依法、文明,否则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因此,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抓住不放的工作重点。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同时,对自身的监督首先要加强,一是完善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等问题。二是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三是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优化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四是完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立案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拟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进一步规范备案、批准的程序。五是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项改革已经着手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六是自觉接受侦查、审判等机关的制约。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以及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等案件定期复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七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八是继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诉讼监督工作事项,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的公信力。九是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健全和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办案纪律,加强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巡视工作,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严防办案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