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20288件,2007年发出检察建议26281件,2008年发出检察建议36371件。对有针对性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预防犯罪和其他问题,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腐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近几年情况看,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结合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责任,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二是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就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大多数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管理、服务等。
记者:在具体执行中,您认为各级检察机关需要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陈国庆:《规定》中的许多内容都是反复研究的结果,各地在执行中,主要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检察建议一定要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活动,不能脱离检察职能。
――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直接向该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检察建议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
――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不能以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注意做好跟踪回访工作。为了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证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发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
――做好归口管理和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