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 规范检察建议书制发主体与程序――记者就《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采访最高检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记者就此采访了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记者:出台这项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陈国庆: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的出台,既是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重要成果,也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途径。《规定》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为什么将规范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列入改革内容?
陈国庆: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统一的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有待规范。二是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有待规范。三是检察建议的质量有待提高。四是检察建议的管理有待规范。五是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不到位。
记者: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部分,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陈国庆:多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法律对检察职权的规定,创立了检察建议书的工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