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之三: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
针对草案中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座谈会上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以带薪休假1至2天。
北京预防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医师兼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说:“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对这一建议表示认可,并指出韩国已经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三月份湖北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样规定了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1至2天,类似做法值得借鉴。
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最后总结发言。他表示,从现实出发,《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草案的修订要借鉴国际经验,关注国外动态,有些内容要与国际公约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