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 题:人民司法从中国革命历史中走来……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历史回眸的一瞬,真理的光芒依然闪耀。
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鲜明地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刻,回望中国革命历史,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历久弥新。
从江西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从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目前全国人民法院广泛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建设时期,代代相传,不断发扬光大。
革命老区司法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活动群众参与史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创建人民政权、巩固人民政权、发展人民政权的光辉历程,就是“人民”二字不断大写的历史。
“革命老区司法工作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历史。”日前,参加在山西长治举行的全国革命老区法院论坛的长治中院院长史加龙感慨万分。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形成与中央苏区时期的伟大司法实践密不可分。上世纪三十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战争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开展苏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是苏区人民司法审判工作最显著的特色。
据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玉龙介绍,1933年5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裁判部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群众对该案的意见。要求各法庭在开庭审判前,应广泛地张贴告示,以吸引和组织广大群众前来旁听。”
经过探索,赣南苏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建立了两审终审、地域管辖、陪审员陪审、公开审判等制度,开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先河。
翻开历史尘封的档案,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文件上,黑色油墨字迹和四方的法院大红印章依然醒目。
“由于当时对敌战争形势非常严峻,边区政府民事立法重在维护根据地土地、劳动和婚姻等政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文件精神,边区政府注重在程序法上体现保护人权,方便群众诉讼。”长治中院院长史加龙说。
1942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为适应敌后战争情况及予民便利起见”,特制定了执行刑事简易诉讼程序,对刑事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定罪量刑、文书样式作了规范。
同月,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依照“适合便民原则,适合简政原则减免不必要的手续”的原则,制定了《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旨在解决上诉期限不明确等问题。
从抗日战争时期,鼓励群众参与对典型案件的公审公判,到解放战争时期审理农村民事纠纷邀请群众出谋划策,以及农村精英人士居间调解,这些形式都体现了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同时也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宣传方式。
“虽然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并不完善,但已经体现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基本法治精神。”史加龙说,这些司法为民的实践,都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法制建设,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乃至今天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宝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