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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又有5名责任人被判刑
2009年07月02日 16:32:5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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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太原7月2日电(记者 胡靖国)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继首批12名责任人被判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近日对襄汾“9·8”溃坝事故中另外5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襄汾县安监局原局长张新如等5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2008年9月8日,地处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的山西新塔矿业公司所属一尾矿库,因该公司长期非法开采,且违规筑坝排放尾矿,导致尾矿堆积坝坡过陡,使坝体局部渗透破坏并引发整体滑动,进而酿成特别重大溃坝事故,致276人死亡,33人受伤。

    在此次事故中,时任襄汾县安监局局长的张新如、总工程师刘政民、煤炭及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安监执法队队长杨来成及临汾市安监局工业安监科科长侯春年等5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明知新塔公司没有安全许可证和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不提请县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又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坝体存在的重大隐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和尾矿库重大隐患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9·8”溃坝事故的发生。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12名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新华网太原6月27日电(记者李建平)记者从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一审判处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详细

    我国严肃处理临汾溃坝等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徐博)国务院近日对胶济铁路列车脱轨相撞、临汾溃坝等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5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依照有关规定,169名事故责任人被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给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给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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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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