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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帖"获罪:网络时代的文字狱?
2009年04月29日 16:29:51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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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剖析

    刑法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条罪

    众多网友在网上发表看法,一位人民网网友自嘲:“按内蒙古的判法,强国论坛上面有一大半网民可以判刑了。”而自称“网民代表”的一名网友则质问:“既然为人民做事,为何不许人民插嘴?”

    虽然王帅和吴保全的不同遭遇已经告诉我们,以诽谤罪来抓捕网上发帖曝光政府政策的网民于法无据,但基于吴保全的经历,我们还是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情况下公民会犯诽谤罪以及是否有“诽谤政府”这个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专家王顺安教授对吴保全案的处理结果直言不讳:“哪有什么诽谤政府罪,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罪名,公民言论是不能够轻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是因为批评政府几句就构成犯罪,那不成了文字狱了?!”

    王顺安教授说,刑法中对“诽谤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指的是对自然人进行人身或者人格攻击,它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并不涉及政府机关或者企业,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一条规定,何况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根本不是诽谤罪所涉及的客体,也不在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

    因言获刑的“口子”绝对不能开

    当然,法律中也有针对公民批评政府限度的规范,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如果公民“捏造事实、煽动群众”则有可能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公权机关必须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共识。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有不准确的情况,但是这种不准确并不能被定义为‘诽谤’,更不能随意被认定为‘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恶意的捏造事实,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对于网络上言论有时攻击性比较强的现状,王顺安教授认为,“网络确实必须要管理,网上发帖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以内,不能随意捏造事实。”

    但王顺安教授认为:“对网络的管理,最多纳入治安处罚的范畴;如果滥用网络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那勉强可以考虑是否适用诽谤罪。其他情况轻易不能动用刑法,主要应该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上来规范‘网上行为’。”

    批评政府是不受方式限制的

    对于“王帅案”和“吴保全案”的不同处理结果,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记者呼吁:“对鄂尔多斯的这个事件,你们媒体一定要一追到底,千万不要让这种不符合宪法原则的事情就这么无声无息地结束了。这个事情对政府形象的影响太恶劣了,是不符合党的要求,严重损害党的利益的!”

    竹立家教授说,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重视老百姓的四项权利,即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管从宪法还是从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各个角度看,公民都有对政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而这种表达是不受方式限制的,公民从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政府提出批评都是被允许的,都是不应该被干涉或压制的。“政府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为个人、集团或者部门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老百姓言论的工具。”

    对于某些地方政府的做法,竹立家进一步分析说:“从这些案子上看,政府对自己的定位还是不准确。我们强调要做服务型政府,说白了,政府其实就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就类似一个超市、一个餐厅,公民就是你的顾客,就是你的上帝,你不能因为顾客说你碗里有个苍蝇,你就把顾客给抓起来。”

    竹立家教授说,目前政府很多决策确实缺少监督,尤其是缺少来自百姓的监督,而某些官员之所以在被曝光后,不仅不纠正错误做法反而动辄打压群众,“不是因为他们的法律知识不够,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说穿了他们不过是为了要保住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人的利益,这种滥用权力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竹立家教授提出:“要想让公民有效地监督政府,就必须建设一个有利于监督的环境,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政府不能利用公共权力随意介入、制止乃至处罚百姓监督政府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完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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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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