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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复出不能再云山雾罩
2009年03月31日 09:04:0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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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要有正当的复出理由和公开民主的复出程序

     据3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另据报道,因“6·28”瓮安事件被撤职的贵州省瓮安县委原书记王勤也已悄然“复出”,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这两名“问题官员”复出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刻引起热议。

    
“问题官员”的复出问题,一直是媒体和网友关注的热门话题。近日,黑砖窑事件撤职官员、瓮安事件撤职官员复出的两则消息,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制和“问题官员”复出机制的思考。就相关问题,3月30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

    记者:“问题官员”被问责后的悄然复出问题,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每次有这样的问题出现,都会立刻引起诸多关注。您怎么看待“问题官员”复出问题?

    李成言:“问题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错,这表明了党和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对于“问题官员”,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而是应该视具体情节,比如对于问题较轻的、直接责任较小的、思想认识好的、年富力强的,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很多“问题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有暗箱操作之嫌,这也是引起公众反感的一个重要因素。

    记者:现在的法律政策中对“问题官员”复出问题有没有作出规定?“问题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

    李成言:现行法律政策中没有对“问题官员”的复出作出规定。我认为,“问题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一般有两种: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他们的复出,应该建立复出的有效机制,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只承担工作责任的,要建立工作复出的机制;对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应该建立复出的法律程序机制。对于只承担工作责任的官员,要看其本人对个人问题的认识程度以及工作责任的大小。如果涉及到法律责任,则要依司法程序确定其复出程序,相应地对其本人的要求也要更严格一些,复出的等待时间也要长一些,否则会引起公众对相关组织部门的不信任。

    记者:怎样才能让“问题官员”复出公开、透明,而不再是云山雾罩呢?

    李成言:确实,当前“问题官员”的复出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让公众疑问重重,也让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了质疑。“问题官员”的复出应该有正当的理由以及公开、民主的程序。复出程序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首先,要进行民意调查,得到公众的认可,也就是说,“问题官员”是否能够复出,应该先从民意那里取得一张“许可证”。其次,相关组织部门要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决定“问题官员”的复出。在任用的程序上,整个过程要公开、透明,最后要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再任命。第三,复出官员被任命后,还要经过公示,比方说,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或者在网络上,或者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问题官员”复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且这个过程也能让复出官员在以后的履职中,更加有底气,更好地开展工作。 (孙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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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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