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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开庭 3被告人被起诉
2009年03月24日 11:01: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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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3月24日,一些市民站在法院大门前。新华社记者李勇摄

3月24日,参加开庭审理的各界人士陆续走进法院大门。新华社记者李勇摄

 [哈尔滨“10·11”案]

   新华网哈尔滨3月24日电(记者梁书斌、曹霁阳)3月24日,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均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害人林松岭代理人、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10月11日晚,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宴请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峰,同时邀请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参加。饭后,6人来到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杨森和林松岭等人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死亡。

    2008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在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涉案的齐新、刘力男、杨森被批捕。根据调查,没有证据证明王金刚、李鑫宇、栾奡、李峰实施了犯罪行为,专案组依法对四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24日在哈尔滨市中院一号大法庭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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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柴小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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