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建议引入诉讼程序认定“贿选”
2007年,民政部收到的群众来信中反映“贿选”的占十分之一
在村委会选举中,如果不给钱给物,而是请吃饭、喝酒,算不算贿选
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只对贿选及其查处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贿选行为,各地普遍反映具体认定时法律依据不足
湖北省荆门市郊某村,地理条件优越,村办企业红火,村积累达数百万元,想当村干部的人很多。前不久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前任村委会主任张某作为候选人组织了一套专门班子进行竞选。为确保张某当选,竞选班子分别向选民送香烟23条、请吃5桌,折合现金两千多元,涉及选民四十余人。后经举报,民政部门及时进行了查处:取消了张某正式候选人资格。
这起贿选事件处理得比较及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涉及贿选的问题在查处时却遇到了困难。
何为“贿选”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界定
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只对贿选及其查处进行了原则规定。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贿选行为,各地普遍反映具体认定时法律依据不足。
近年来,有29个省(区、市)先后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但由于“上位法”对贿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下位法”也难以突破。
为解决村委会选举中的突出问题,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2006年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但这一通知也没有对何为“贿选”作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