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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2008年09月11日 09:14:2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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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3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8年9月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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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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