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态
新型交通违法犯罪必须严惩
交管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向记者明确表示,从今年以来,警方将飙车、碰瓷、遗洒、撞桥等新型交通违法行为列入了重点打击的范畴。
此前,“碰瓷”一般按照敲诈勒索、飙车一直都按普通交通肇事、遗洒和撞击市政设施也都是按照交通肇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但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这几种新型的交通违法,力度偏弱,很难切实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类似的违法犯罪数量越来越多。
为此,北京的公检法系统连续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应对办法。现在,检察院在起诉飙车、碰瓷、遗洒等犯罪行为时,已开始不把这些行为看成是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之间的问题,而是从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的高度着眼,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其实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从量刑上看,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则适用缓刑的几率很大,如按敲诈勒索罪,刑期一般低于三年。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最低也要三年,并且适用缓刑的几率较小。
现状
司法实践中罪名尚难统一
今年以来,本市多个法院在审理“碰瓷”等新型交通违法犯罪的案件中,都采用了较重的罪名。但是,基层法院的审理中,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等问题,同类案件使用的罪名还没有统一。
7月11日,海淀法院判处“碰瓷”的哥王金松有期徒刑1年8个月。此人在9个月的时间里,先后驾车发生近30起剐蹭、追尾事故,被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中认为,从现有证据上看,还不足以证明王金松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
律师说法
重法应优于轻法
昆鼎律师事务所朱笑云律师说,刑法领域里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之说,这就是法条竞合。以碰瓷为例,有三个罪名都可以与它有关,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罪名皆属于一般案件,因此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判断原则。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但是,如果对同一类犯罪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罪名,恐怕不利于今后的司法实践。”朱律师说。(记者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