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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最高可罚款20万元
2008年06月29日 10:23:1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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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项地方法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最高可罚款20万元。

    办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对突发事件后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将严厉处罚。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而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在办法中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这意味着,任何编造、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的行为都将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对突发事件分四级应对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这项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对突发事件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将其分为四个级别。

    据记者了解,办法中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办法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政府备案。

    而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则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办法规定,一旦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

    北京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参与权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程义峰、孙颖)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对公众知晓权和参与权提出了保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引表示,很多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有时候公众还成为主体。因此,应当及时、充分向公众披露信息。

    为此,办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的相关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宣布进入突发事件预警期后,政府应定时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公民参与应急救援提供了保障。张引介绍说,公民参加紧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新闻背景:突发事件应对法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它凝聚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顽强搏斗摸索出的经验。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法律,共七章70条,七章分别是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该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党中央与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并把这项任务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200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党的十七大又明确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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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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