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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忘关液化气引火灾 楼上女住户跳楼受伤获赔
2008年05月17日 15:09: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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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下居民忘关液化气引发火灾,楼上居民慌忙跳楼受伤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5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先生承担原告郭小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9万余元的60%赔偿,计4.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007年6月15日下午2点左右,住在二楼的罗先生在厨房内用液化气加热龟灵膏,因微火
需要时间便回房间看电视,因时间过长,罗先生忘记出来关闭液化气而引起厨房着火。罗先生见状立即关闭液化气后即离开房屋呼喊救火,因房门未关,火势向房门外蔓延。居住在6楼的郭小姐听到有人喊着火了,便和两个室友一起顺着楼梯往下跑,跑到二楼时,发现火势太大无法下楼只得返回楼上,在返回过程中,郭小姐没跟上室友被困在三楼楼梯口。

    由于慌忙郭小姐情急之下便从三楼窗户跳到二楼阳台,再从二楼阳台跳至底楼地面,为此,郭小姐脚部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郭小姐因灼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上肢烧伤,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故郭小姐起诉要求罗先生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6万余元。

    被告罗先生认为,其对发生火灾应承担责任,但其引发火灾的意外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时失火地点仅限于201室,与原告602室住处有一定的距离,不会波及。原告跳楼是因为对火灾过于恐惧及判断错误所致,原告受伤完全是原告跳楼造成,因此被告罗先生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或法人因过错致使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受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罗先生在加热食物过程中,未及时关闭液化气而引发火灾,而且被告罗先生在离开住房时,未将房门关闭,致使火势往外蔓延,从而导致原告在逃离过程中受伤,因此,被告罗先生有过错明显。但原告自身在遭遇火灾时,也未能冷静处事,选择了跳楼这一不当行为,以致造成骨折后果,自身亦存有过错。法院根据该案事实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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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底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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