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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将审理报废车撞倒母子故意碾死案件
2008年05月07日 08:41:52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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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被人开着报废车故意碾死,儿子也被轧伤,法院一审仅判赔6万多元。记者昨(6)天获悉,省高院近日将审理此案。

    妻子被人开车故意碾死

    赵群山说,2007年9月18日7时多,他的妻子申俊红骑自行车送10岁的儿子晓航(化名)去上学。当他们行到河
南省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西关街时,被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尼桑轿车撞翻。紧接着,轿车从晓航身上来回多次轧过,这导致仍在车下的申俊红被拖了20多米,当场死亡,晓航受伤。

    “小轿车和自行车相撞后,路边的人喊停车,小轿车没停,一直行驶到西大街西口。因为车底下还有一辆自行车和一个人,小轿车无法行驶了,司机又挂上倒挡,倒了一下无法前进和后退,然后司机打开车门向北跑了。”目击证人吴先生说。案发后,10名目击证人到公安机关作证。

    踩刹车时踩上了油门

    今年1月31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肇事司机冯建平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冯建平是个“前科”很多的人,多次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1995年8月,冯建平因奸淫幼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8年6月,冯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0年11月,冯再次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3年,冯第三次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3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据冯建平说,肇事车是他借车主刘峰的,他当时是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了。第二天,他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

    一审肇事者被判处死缓

    妻子死亡,儿子受伤,按照2007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赵群山等家属提出了总共29万元的民事赔偿。

    4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建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赵群山、晓航等人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一死一伤,怎么说也不能只赔偿6万!”昨天下午,赵群山说他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除了不满意赔偿数额外,赵群山认为,车主刘峰及当时的卖车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尼桑轿车是一辆报废车。

    据赵群山说,尼桑轿车原来的车主姓崔,是一名警察。“他明知道尼桑轿车是一辆报废车,还卖给刘峰,没有办过户手续。为了在路上免遭查扣,竟然把一顶警帽放在车上”。据此,赵群山认为,崔某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作为车主,刘峰也应当负连带责任。(记者 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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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商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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