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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何时走出“妖魔化”阴影
2008年05月06日 08:36:1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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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顺管理体制,消除不和谐因素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该制度十分重视,先后发布一系列文件作出具体部署。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启动的城管(执法)局的设立,如今已在全国一半以上的城市推广。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强拆私搭乱建、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处罚无照商贩和无证导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都归城管(执法)局行使。

    “多个部门难于管理的事情集中到了一起,让城管来管,涉及的内容太庞杂,光学完这些法律就够授予法律硕士学位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翟宝辉博士告诉记者。

    国务院有关文件对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听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落实显然难如人意。比如“天门事件”中,湖北天门城管采用“罚没款全额返还”这样的事业单位管理方式,要求他们靠权力“找饭吃”,使他们手中的行政处罚权极易被寻租。权力一旦与利益挂钩,必将被滥用。

    “所以经费保障问题应很明确,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用罚没收入返还的方式保障城管经费,以避免利益驱动办案。现实中确实有权力寻租的,有选择性执法、突击性执法,执法的公正性受到侵害。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应该保障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熊文钊教授说。

    需要理顺的不只是经费问题,还有管理体制。虽然“中央无部委,省里无厅局”,但各城市的城管执法部门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地方部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机制作为保证。目前对于城管来说,没有全国性的主管部门,国务院法制办指导这项工作。对此,熊文钊教授建议建立社会秩序局,并推动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城市管理法》或《社会秩序管理法》,作为城管执法的基本法,配合相关的条例,这样城管的执法依据会比现在更明确。

    熊文钊教授还建议实行“局队分离”。执法局里的执法人员应该是很少的一部分,有很高的执法资格,有严格的门槛训练,这部分人是执法官,可以列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序列;另外一类队员是协助性的,有点类似于法官和法警队员的关系,他们是做辅助行为的,队员数量不少,但不列入公务员的编制。

    翟宝辉博士认为,处在信息网络化时代,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也为构建和谐城管提供了技术支撑,尤其是数字城管技术的应用可以使许多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变得比较容易解决。他还指出,在推进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同时,传统的专业城管执法也不应被忽视,只有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城管。

    统一城管执法标志和职业服装有助于树立良好形象

    在4月25日举行的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第二届年会上,近300位城管执法局长经过表决,高票通过了由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的“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这标志着我国五花八门的城管执法标志和职业服装开始实现“小统一”。

    该识别系统为一套标志、两个图案和春、秋、夏、冬四套服装。大会同时通过的《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这次通过的标志“仅限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使用”。有关企业生产带有城管执法标志的产品,需要特别授权。

    据了解,目前我国基本上是一个城市一个城管执法标志,职业服装也是五花八门,外在形象的欠缺也是社会各界诟病城管执法队伍的原因之一。

    与会专家认为,建立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有利于增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文化认同感、职业荣誉感、队伍凝聚力,是城管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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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底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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