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省妇幼保健院院长曹章伟(正处级)受贿一案,近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曹章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曹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12.6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5000元,上缴国库。
54岁
的曹章伟是澧县人。1999年至2006年4月,曹利用担任湖南省肿瘤医院和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院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2.6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5000元。2003年初,省妇幼保健院在上海某医疗设备公司采购一批手术灯,曹一次性就收受该公司贿赂款10万元现金;1999年6月,长沙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省肿瘤医院承接了一栋住宅楼和科研楼工程,为感谢曹的关照,该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先后向其行贿80.5万元。
2006年4月27日,曹章伟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2007年11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鉴于曹章伟有自首、赃款已全部退回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盛俊杰 胡萍 郭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