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戴玉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公丕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姜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问集锦】
□如何看待司法公正问题的备受关注?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目前还有哪些问题?
□未来检察系统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
□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今年我国检察机关在强化自身监督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执行难”究竟难在哪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说了这么多年,现在究竟解决得怎么样了?
□目前海峡两岸之间对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方面有哪些沟通的渠道,已经展开了哪些合作?
□检察机关会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措施来防止和追逃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江苏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有哪些探索?取得什么成果?下一步还有什么样的打算?
□在一些地方基层检察官短缺问题十分突出,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这方面有没有好的办法和措施?
□可不可以提一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改革,有什么样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舆论监督在文明执法、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被赋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职责的检察机关是如何接受舆论监督的?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关系?
3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等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去年一审服判率90.01%
抗诉案件数下降16.6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在2003年到2007年这五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有了明显的提升。
2007年,全国法院共受理885万多件案件,其中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00多万件,比2003年上升了7.17%。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而我们的法官数量却没有相应明显增多。在此期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0.01%,二审维持率在70.84%;生效裁判错误率百分之零点几,比2003年提升了0.01%。
同期,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及就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提出的抗诉案件数量下降16.63%。一审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比2003年提升了3.63%。强制执行的申请下降了百分之十一点多。与此同时,公民提出申诉、上访、信访下降了55.58%。
在效率方面,在审限内结案的案件96.06%,比2003年又提升了百分之零点七以上。
“以上情况表明,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在坚持司法为民这个宗旨下确实有了明显的提升,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全国各级法院工作的满意率逐年提升。”张军说。
司法需求日益增多
司法能力有待增强
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张军说,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体系完备,各方面的法律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全国法院法官的素质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高。
关于司法公正问题,张军表示,司法公正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审判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
他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第一,尽管我们的法律制度空前的完备、法官的素质空前的提高、审判的管理空前的严格,但是,公民提起诉讼也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多。
“今天的纠纷和过去不一样,过去只是判断一个是非,胜诉是第一要义。而今天,每一个诉讼后面都有巨额的利益。公民个人诉讼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百分之几的赔付率就可能相差几万、几十万的金额。”
因此,仅仅胜诉还不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要实现更多的赔付率,还要实现执行到位。那么,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和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第二,我们少数法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司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增强,社会的司法环境还在进一步地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案件执法不公,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导致案件裁判不公,虽然是极个别,但是社会放大的效应不容忽视。
司法改革须由上而下
涉及法律应先作修改
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张军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机制改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均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十七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在这样一个工作任务的指引下,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在已经出台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继续深化和落实的基础上,全国法院要结合这几年新出现的情况,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围绕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保障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经过充分调研,提出司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因为司法改革是我们国家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采取稳妥、积极的态度,应该对涉及的法律先作出修改,再由司法实践去运行、实施,由上而下,确保它的稳妥运行。”张军说。
公民表达权受法律保障
吐怨气发牢骚都没问题
针对有境外媒体提出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张军解释,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共有二十几项,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国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张军说:“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
张军指出,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地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
台民事判决若不违法
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
就涉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对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流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个司法解释,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公告》。到了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
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最高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执法令也予以认可。
自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等类型案件已经达二百余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
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
两者统一不是矛盾的
对于检察机关接受舆论监督以及如何处理好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戴玉忠认为,舆论监督和检察监督是不矛盾的,是统一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在加强法制建设中一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通过记者的调查和采访,加强了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同时对促进国家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戴玉忠说。
戴玉忠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工作中也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也要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这本身也是检察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和执法过程中提高自身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戴玉忠说,如自2003年开始进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就是想通过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监督,以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保证案件的质量,维护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