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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02月28日 16:17:1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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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 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

        立法档案·聚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亮点

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

    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

    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力度,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做了明确规定。

法律草案追加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追加了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详细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 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详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审 处罚拟取消上限

    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望不再设置上限。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明确提出,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将依照事故直接损失的比例计算。 >>详细

公众聚焦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不是允许排污

    有的来信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易误解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污。事实上,排污许可证不是合法排污的证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也必须对其产生的污染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后才可向水体排放。建议修订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群众建议增加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证照年审手续。 >>详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立法过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闭会 通过水污染防治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下午在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 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结合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草案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详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系统工程。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公众关注度很高。8月24日至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为了使这部重要法律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在常委会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后,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详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400多条 聚焦六方面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自9月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截至10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的意见2400多条,群众来信67件。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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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底东娜/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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