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取款案重审在即,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资料图片)
许霆取款案重审在即,但日前本报在报道此案时,提出的“银行是否已经获得赔偿”、“银行缘何拒绝许家还钱?”等一系列问题在过去的三个月里一直是个疑团。昨日,辩护律师吴义春在查看检察机关提供的新材料时,揭开了疑团。
在新的公诉材料中,广州商业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报案的保卫部副经理黄敏穗、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的最新笔录首次“亮相”。
根据笔录显示,事发3天后,ATM生产商——广电运通就全额赔偿了银行的全部损失。
事后3天商家全赔
之前,银行对于是否获赔一事一直讳莫如深,而吴义春律师昨日从新材料中获悉,银行首次提供了一张“进账单”,证明了广电运通公司确实已为银行的损失“埋单”了。记者看到该进账单的“出票人”填的是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而进账的金额恰好是ATM损失的196004元。
值得注意的是,广电运通公司给广州市商行汇款的日期是2006年4月27日,而银行是在4月24日发现ATM出故障的。对此,吴义春表示,广
州市商业银行和负责升级ATM的广电运通公司之间有合同,ATM出故障后,广电运通公司赔偿了银行的所有损失,证明他们之间启动了民事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按照我的观点,为什么这不能适用在许霆身上呢?”
事后5天银行报案
在报案人黄敏穗及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两人的询问笔录中,银行于2006年4月24日发现ATM出错并造成损失后,并未正式报案,直到2006年4月30日才到广州市经侦支队报案。
对于这段时间,黄称:“我们和负责个人银行的部门经理卢刚在核实到许霆的开户资料后,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许霆的领导赵队长……但许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就收拾东西走了,连手续(辞职)都没办……”
其中,卢刚在笔录中说:“因为银行一开始只是想把损失追回来,所以想先找许霆了解情况,耽误了几天时间,另外就是案件发生后,银行到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后来在广州市经侦支队的指点下,又到冼村派出所报了案。”
多次协商还款无果
许父曾喊“还钱无门”,这与银行在公安机关留下的询问笔录有出入。此前许父曾表示,“案发后银行和派出所的人来过,没提还钱的事,只是一味让许霆自首。”而卢刚在询问笔录中却表示,“在案发一个月后,我曾接到一个自称是许霆的男子打来的电话,他说因为钱被偷,没有那么多钱还,问先还一半行不行。我当时就说希望你全部还清……许霆说,肯定还不清,最多只能还一半,我就跟他说:“希望他早点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他就把电话挂了。”
干警登门许家还价
另外,新材料中一份《关于侦办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内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明》中提到,2006年11月12日,冼村派出所的两名侦查员前往山西临汾追捕犯罪嫌疑人许霆时,侦查员“让许霆的父亲劝许霆早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退还款项,许父提出,还款后能否不再抓捕、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
侦查员拒绝了许父提出的要求,向其说明了帮助许霆还款和投案自首后可以减轻处罚,并再三叮嘱许霆的父亲尽快敦促许霆自首,但之后就没有了许霆的消息。
“在许霆被抓获带回广州后,许霆的母亲曾联系其中一名侦查员,许母称自愿帮助许霆退还赃款,并询问了还款的方式。之后几天,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许母,许母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拒绝还款……”
(记者 李斯璐 来源:新快报)
最近进展:
广州中院院长谈“许霆案”:法学家意见未必正确
法官的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所谓的“民愤”,往往带有很强的情绪性,而法律是一个理性的、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法律的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感性认识未必吻合。法官断案必须时刻保持理性,不应该受“民愤”的影响。
广州中院称许霆不能取保候审 将在监狱中过春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正式
通知许霆的辩护律师,许霆案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取保候审,许霆将在监狱里过新年,其父许彩亮说这是“意料之中”。辩护律师仍将为许霆作无罪辩护,并拟邀请十余名法律届人士组成“律师团”,为许霆案“出谋划策”。
广东副省长: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应慎重审判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群体的审判要慎重。―――黄龙云
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在审议两院报告时如此表示。他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 >>详细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谈许霆案:一审判无期无不妥
22日(广东)省人大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被业内认为具有国内司法标志性意义的许霆案件,再次成为代表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话题。检察机关表示,将介入调查银行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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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检方将查银行是否失职
昨日(21日)下午3时,许霆案辩护代理律师吴义春和《广州日报》记者李钢一起参与《广州日报》网站的访谈,讲述许霆案的最新进展。据透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将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一下本案中银行内部是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吴义春明确向记者表示,在重审阶段,自己仍然将继续作无罪辩护,坚持认为许霆没有犯盗窃罪以及侵占罪,而只是不当得利。 >>详细
许霆恶意取款案续: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16日下午,许霆辩护律师收到广东省高院裁定书,裁定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详细
辩护律师称许霆案可能发回重审 省高院尚未证实
9日下午,记者获悉,许霆案将发回一审法院即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将发回重审的消息,但具体情况仍有待通报。随后,记者就此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求证,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得到广东省高院的明确答复。>>详细
刑法学专家谈许霆案:法官其实有权灵活纠偏
问题在于,任何人处于许霆当时的情景,是否能抵制住这种诱惑。即使如笔者这般从事刑法教学与研究的人士,在ATM机出错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坐怀不乱”、“不犯秋毫”。对于这样一个绝大多数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是否可能是荒唐的?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卫道士,它必须兼顾人性。>>详细
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二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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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许霆取款案” 许父称将上告到底(图)
“许霆取款案”在国内引发热议。昨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摸黑出发,赶来广州,为的就是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专门为此案召开的研讨会。昨日下午,记者在律师事务所里采访了许彩亮。他一脸的风尘仆仆,眼里满布血丝,抵达广州后还没来得及安顿,就来到律师事务所商量儿子的事情。整个采访过程中,许父不断地抽烟,声音沙哑,提到许霆时一度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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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续: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图)
许霆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该保安曾是许霆的上级,他向记者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许霆给“吓着”了。
男子恶意取款案续:许霆入狱后写下感人家书(图)
去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意外发现取款机出现漏洞,遂取出17.5万。一年后,许霆被抓获并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入狱后,许霆给家人写过一份家书,以下是家书的全部内容。
男子趁ATM机出错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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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讨论:
ATM许霆案:判决岂能机械适用条文?
ATM机出错,男子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并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责。在法律之外,道德与良知之内,引发了一场全民论战。详细>>>
专家学者看法:
许霆案三焦点引争论 专家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
讨论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五位法学专家分别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就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银行是否要担责及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等三大问题进行讨论。
ATM机非金融机构 应当为许霆减刑
在广州“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是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ATM机肯定不是金融机构。有人说它是金融机构的“延伸”,但某物的“延伸”恰恰就不是该物本身。人的一只手不是人本身,砍掉一只手只能构成伤害,不能构成杀人,就是这个道理。如果金融机构把钱放在柜员机里,这台机器就成了金融机构,那么,把钱放在汽车上,这辆汽车不也成了金融机构吗?这显然是荒唐的。柜员机和车辆都不过是金融机构放钱的外置容器,不是金融机构本身。
许霆案中的道德优越和法律自卑
最新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能够抵挡ATM机出错的诱惑,愿意在可以多取钱的情况下不取,而是及时通知银行的人,仅仅占参与调查网友的7.34%。和任何统计一样,这个结果当然难免也有误差,但在我看来,这比许多注水的官方数据更靠谱。一想到起码93%的网友和自己的想法差不多,这让我有一种梦中笑醒的冲动,深藏于心的道德自卑感得到了轻微的缓解。
许霆案:过时的严刑峻法急需修正
在现在的经济和司法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机械适用上个世纪的标准,而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适应现状的解释。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在“许霆案”中,法院一审判决所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来自《刑法》第264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专家激辩许霆案 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在许霆父亲看来,许霆并不是主动到银行盗取钱财,而是因为银行的自动柜员取款机出错,许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犯下了这个错误。有专家表示:“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律师就许霆取款案致信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
京市瑞风律师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
男子恶意取款判无期续:专家称动用刑法过于严苛
“ATM机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当事人行为是不当侵占还是盗窃?”“银行有无附带责任?”昨日(23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5名法学专家以及部分广州律师,在对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后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一事,进行了充分讨论,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法学专家倾向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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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直击:
央视经济半小时: 央视经济半小时媒体详解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
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台自动柜员取款机,记者见到它的时候,它已经被严密地包裹了起来,然而在这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取款机取钱的一位名叫许霆的小伙子,因为这台取款机被判了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让许霆失去自由的是那台充满漏洞的ATM机,它是被银行放到那个地方的,是由广电运通公司做的系统维护。作为受损一方的银行现在已经接受了广电运通公司的赔偿,这个举动本身就说明,银行心里实际很清楚,整个事件当中,有过错的并不只是许霆一人,应该承担责任的也不是他一个人。
新京报: ATM出错许霆被判无期,冤不冤?
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此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许霆“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处罚。
南方报业: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
许霆案暴露的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必须尽可能地详尽、具体、细致,就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那样。惟有这样,法官才有法可依。但是,立法机构,包括制定司法解释的机构又绝无可能随时对每一部法律的每一条文进行修订。这样,愈是详尽、具体、细致的规定,愈是容易过时。
法律、法官有没有可能走出这种困境?这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但许霆案及类似案件所引发的民意反应,把这个问题变成了一个现实问题。相关立法机构、最高司法机构理应关注本案,进而思考如何对法律、对司法进行系统改革,从而使法律尽可能地与社会生活同步演进,让法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裁决能与民众的正义感大体相符。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