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着检察制服的人随意出入娱乐场所,如果检察人员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果来检察院办事的群众得到不应有的礼遇,检察机关的形象是否会打折扣?是否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答案不言自明。于是,检务督察制度应势而生,其核心就是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为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公信力提供保障。

“便衣督察”突击检查基层检察院法警是否酒后驾车。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首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检务督察工作,这意味着检务督察制度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高检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督察长石生龙出席会议并作讲话。高检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两位副督察长以及全体委员集体亮相。两位副督察长分别是高检院政治部和监察局的有关负责人,委员是高检院反贪总局、办公厅、侦监厅、控告厅、铁检厅、计财局、公诉厅和机关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如此强大的“阵容”,表明了高检院对检务督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从试点到全面推进
2005年高检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随后,河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率先开展了检务督察试点工作。
在两年多的试点过程中,各地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认识逐渐深化,发现检务督察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山东省检察院总结推广了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的工作经验,着重抓了重大部署和各项制度落实的督察工作,有效解决了检令不畅、责任不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河南省检察机关把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作为督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集中对办案安全工作进行了几次专项督察,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采取了现场整改和限期整改的措施,有效遏制了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浙江省检察院督察人员采取蹲点督察的方式,对被督察单位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和省检察院依法规范办案“四条意见”的情况进行了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报告,向省检察院党组提出意见建议,为省检察院改进作风建设“八项承诺”和依法规范办案“十条规定”的提出奠定了扎实基础。
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高检院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责、工作方式和督察纪律,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可以参照《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2007年12月,高检院在河南郑州组织召开了检务督察工作座谈会,并在郑州和新乡两地开展现场督察活动。2008年1月30日召开的全国首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强调各地要把开展检务督察的做法逐步统一到《规定》上来,并部署了今年的检务督察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有9个省级检察院制定了检务督察制度,建立了检务督察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其余的省级检察院也组织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试点。
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
作为一项全新的内部监督制度,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近几年,高检院陆续出台了巡视、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一系列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制度,但是对检察权运行的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仍然是个薄弱环节。检务督察制度正是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强调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检查,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确保检令畅通是检务督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重要决策部署一经作出,检务督察工作就要随即跟进。通过检务督察,及时了解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到底落实了没有,落实到什么程度,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和改进等,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高检院各项决策部署在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检务督察坚持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警务区建设的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重大职务犯罪的现场搜查,赃款赃物的扣押,枪支、器械和交通工具的管理,以及检风检纪的遵守等,都是检务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
检务督察是一种事中监督,检务督察部门的督察人员拥有现场处置权。比如:对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着检察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着检察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着检察服到高消费娱乐、洗浴场所等有损检风检纪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当场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违反规定持有警械、携带武器饮酒的,当场扣留。
检务督察的动态性,还体现在督察手段和方式的灵活多样上。暗访和明察相结合,定期督察与突击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上下联动督察与纵横交叉换位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重大假日集中督察相结合,跟踪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什么督察手段有效就采用什么手段,确保抓出成效、取得实效。
手段更具刚性
某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因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被给予记过处分;某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因节日值班脱岗,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某检察院副检察长因使用公车送子女上学,被给予记过处分,并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1000元……这些都是河南省检务督察工作中发生的真实事例,它们体现了检务督察制度与其他内部监督相比,手段更为刚性的特点。
石生龙表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没有权力的监督则会苍白无力,检务督察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充分赋予其应有的权限,才能增强监督的刚性,保证监督的效果。按照《规定》,检务督察部门具有知情权、责令纠正权、现场处置权和督察建议权四项权限。
检务督察部门拥有知情权。各级检察机关召开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活动时,应当通知督察部门派员参加,使督察部门了解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活动的形成背景、基本内容、目的要求等情况。
督察部门有权对被督察对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决议、决定行为的,依照规定程序行使责令纠正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督察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不能抵制不执行。被督察对象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及向上一级督察部门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得停止执行决定。
现场处置权是检务督察区别于其他监督方式的重要标志之一。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检察干警有违法违纪或其他损害检察机关形象行为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现场协助处置。
检务督察部门还拥有督察建议权。通过督察活动,发现被督察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队伍管理上的问题时,为了堵塞漏洞、弥补失误、改进工作,可以提出督察建议,责令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可以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职务等。
突出重点开展督察
鉴于检务督察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石生龙在首次检察督察会议上指出,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确定好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检务督察工作。今年检务督察主要有三项重点内容:
——对下级检察机关执行高检院和上级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以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察。今年开始,高检院检务督察部门将就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凡是有规不依、有章不循而导致发生问题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
——针对执法办案中易出、常出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督察。比如对警务区管理、办案安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况开展督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以端正执法作风为重点,对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重点解决对告状求助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的问题,开特权车、霸道车、警车警械滥用的问题,着检察服随意出入娱乐场所、酗酒滋事的问题。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控告接待等窗口单位、警车、枪支和警械的使用管理以及着检察服在娱乐场所酗酒等进行重点督察。通过督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