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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运行状况调查:该赔不赔现象较突出
2008年02月14日 08:43:3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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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司法解释相抵触 该赔不赔现象较突出

    编者按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发展和变迁,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并日益突出,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完善这一制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法制日报将刊登记者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现状和对国家赔偿法如何“翻修”所作的详尽调查,以探寻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出路所在。  


资料图片:图为郝金安(中)

[新闻回放:一句“谎言”换来十年冤狱]

    2008年1月25日,对已蹲了十年大牢的郝金安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

    
这一天,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郝金安抢劫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下午3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郝金安无罪,撤销对郝金安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

    法庭上气氛庄严肃穆,没有掌声,没有哭声,郝金安听到法官的宣判后,木木地站在法庭中央,足足有3分钟……

    郝金安无罪了,这份迟到的公正晚了整整十年。

    在判决书下达后,郝金安表示,要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最让他忧虑的是,赔偿问题的解决会不会再次遥遥无期?

    法院承诺先给付两万元钱,让他回家过春节。而郝金安说,十年没有回家了,家里的房子都没有了,家在哪里?自己现在已经是一名残疾人,如果下一步的赔偿不及时,靠这两万元钱能挺多久?

    “这或许是一条艰难程度不亚于沉冤昭雪争取公正的坎坷路。”他担心地说。

    郝金安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记者调查得知,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件难事。即使得到了赔偿,拿到的国家赔偿金与申请额相比也少得可怜。

    自己当自己的法官

    确认程序“拦路”国家赔偿

    20岁的在校女大学生姜宏,惊闻父亲因涉嫌贪污被捕,凭着对父亲的了解,她认为这是一起冤案。为帮父亲申冤,她放弃了爱情,放弃了出国深造。

    在女儿的帮助下,无辜的原吉林省磐石市国税局副局长姜希忠,用十多年时间为自己讨回了清白。

    如今,姜宏已经是三十几岁的人了,艰辛的十多年过去了,姜希忠和姜宏,这对坚强的父女第一次面对面地留下了眼泪。姜宏说:“我们流的不是眼泪,是心里的血。”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有经济头脑的姜希忠让妻子“下海”开集邮社、办书店、开工厂,几年后姜家就成为当地有名的“百万富翁”。

    然而到了1995年,拥有双重身份———吉林省磐石市国税局干部、磐石市国税局光华印刷厂厂长的姜希忠,却在一夜之间莫明其妙地成了一个“贪污、挪用公款”的“阶下囚”。

    1995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997年,因涉嫌“贪污”,姜希忠两次被捕,共计八个半月的羁押之灾,让姜希忠失去了党籍和公职,走上了十年申冤路。

    两次被捕,都因没有证据支持,磐石市人民法院拒绝开庭。

    1996年12月3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姜希忠1995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不成立,撤销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书,还了他的清白。

    然而,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对姜希忠1997年涉嫌“贪污”一案,尽管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但是还是在决定书中人为地留下了“尾巴”———涉嫌贪污2600多元。

    姜希忠不服,申诉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直到2003年,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纠错指令下,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彻底还了他的清白。

    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姜希忠一直很头疼,他遇到的难题是,在证据不足撤案的情况下,由于错捕,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检察院却又成了确认是否进行赔偿的机关。

    姜希忠所头疼的“确认程序”也是法学专家一直呼吁要废除的,专家们把这一确认程序比作国家赔偿法的“拦路虎”。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的必经程序。

    然而,“自己确认自己”很难中立客观,许多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案子无法进入赔偿程序。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赔偿委员会委员李晓萍认为,国家赔偿的确认,其实质是“自己当自己的法官”,难以服众。

    记者在多地采访了解到,绝大多数国家赔偿申请得不到确认,或者仅得到部分确认、拿到手的赔偿金微乎其微的当事人,都会走上访之路,甚至是重复访、越级访,直接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司法解释“打架”

    冲突加剧获得赔偿难度

    在姜希忠案中,针对证据不足的撤案,是否是错捕错押、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产生了两种声音: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撤案是无罪结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5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案件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不予确认,不予赔偿;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予以确认,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的确认权来自国家赔偿法和2000年12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二者对存疑案件的赔偿设置了审查确认程序,旨在通过确认程序使一部分证据较为充足的不应当给予赔偿的存疑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不能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

    对此,法院质疑:存疑刑事案件应当与其他终结追诉的案件一样,只要具备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的,就已经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没有必要再搞一个确认程序。其精神来自于2000年1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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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吕文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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