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河北红头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
权威人士披露前置审查详情
毕春明是河北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的一个普通渔民,要不是2007年夏天,“上面”来人
向他了解办理渔场养殖许可证和费用负担的事,他从没想过,以前上缴的这费那费的有啥不对劲。
像他一样,整个黑沿子镇,整个唐山市,乃至整个河北省,所有渔业养殖户都在遵从着一部名为《河北省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红头文件。毕春明们不知道,这份红头文件与5年前国家制定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不“合拍”。毕春明们还不知道,他们正在享受着一项新制度———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益处。
一份审查建议
与上位法冲突12年“细则”被废
2007年7月,由张维生等9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的渔业立法专题视察组到沧州、秦皇岛、唐山等几个沿海地区作专题视察,视察过程中他们得知,沿海渔民从事渔业养殖既要办理《海域使用证》又要缴纳海域使用金,渔民们负担很重,一年忙到头也落不下“仨瓜俩枣”,直接影响了生产生活。而海洋管理部门行使这一权力的依据就是那个“细则”。
让张维生等委员生疑的是,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为减轻渔民负担,国务院尚未出台收取海域使用金的规定。于是,张维生等委员向河北省人大法工委提出对该“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废止的建议。
不久,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将张维生等人的审查建议转交到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办立即对“细则”开展合法性审查,结果发现,这个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海洋局于1995年颁布的“细则”,与上位法即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相抵触。2007年10月9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海洋局联合发出通知,废除了这部实施了12年的“细则”。
红头文件痼疾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
“以往,一个部门出台一个红头文件简直是易如反掌,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因其更多地体现着部门利益,很难确保其内容的合法性。”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与译审处处长刘志华告诉记者,虽然每个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都会拿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但实际上,许多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包含着不合法的内容,“政府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问题比较突出”。
刘志华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4种表现:
违反行政许可法,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条件;延长审批期限;违法规定许可年检、许可收费;延期颁发、送达许可证;将延续决定“当作”重新审批;随意增加暂扣和吊销许可证书内容,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随意设定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授权委托执法。有的文件有随意设定公众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有的文件强化部门管理,淡化服务,变相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担。
设定和扩大部门权限。有的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或矛盾,在不征求意见、不协调矛盾、不解决争议时就草率发文,造成政出多门、文件相互“打架”现象。
违反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处罚、行为和罚款数额无法律依据,自行规定罚款收缴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