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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投机倒把”时代如何规制市场违法?
2008年02月03日 11:01:5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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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投条例”失效 地方工商纷纷请示工商总局怎么办案

    在缺乏执法依据的条件下,面对许多危害性很强的市场行为,执法人员真的是进退两难,他们企盼着具有操作性的《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尽快出台

资料图片。

·“投机倒把”等“古董”法规成历史 

    “‘打投条例’(注:即《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了,替代的法规还没有接上茬儿,可眼下火烧眉毛的案件怎么办?!”2008年1月29日下午,记者正在国家工商总局采访执法者们对条例失效的反应时,恰遇一些地方工商局向总局讨请指示。

    拿什么填补这个法规大漏洞?

    
这位“火烧眉毛”的吉林省工商局的处长告诉记者,前几天他们发现一家公司倒卖陈化粮,买了28000多吨,运走了1万多吨,查实了已经卖掉4000多吨。还有12000吨被工商局扣押在了火车站上。案件正在调查当中,恰巧条例宣布失效。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介绍,这些年,工商机关负责对陈化粮从出库到进加工厂这一段包括拍卖、流转、仓储、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这是食品安全源头的监管”,这位官员说,这种监管主要是对一些企业和私人商贩见利忘义、擅自改变陈化粮规定用途、欺诈倒卖牟利,比如把陈化稻谷进行抛光、上色、打腊等“美容”后混入粮食市场等不法行为进行打击,一直适用“打投条例”。

    “这几天许多地方工商局纷纷来电、来人请示,问我们依据‘打投条例’正在查办的案件怎么办。”这位官员说,“眼下,工商部门面临的问题是很棘手的,以吉林的这个案例来说,目前没有了‘打投条例’,如果继续查证,扣押时间不得超过7天,如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理,该条例力度太弱,也就是最高对已查实倒卖的4000吨处以货值20%的罚款。1斤陈化粮5毛左右,而按现在粮食市场价格,不法企业牟取暴利的空间很大,罚款对违法者没有什么威慑。如果把已扣押的陈化粮放行,将对粮食市场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构成危险。一旦流入粮食市场,那就是工商执法机关的失职,也是对百姓的犯罪”。

    国家工商总局另一位多年从事经济检查的官员说,除了陈化粮,还有许多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或者根本就是立法者预料不到的,但是危害性极大的市场行为,必须坚决查处。然而,查处案件的过程,就是适用行政强制力的过程。而行政强制力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新的法规尚未出台,也没有其他法规可替代的当下,面对危害市场的不法行为,是继续查?还是放?“这么大个漏洞何时能补上?”工商执法人员真的很着急。

    拿什么打击走私贩私、“扫黄”“打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打投条例”曾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特别是经济检查中重要的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是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监督。

    比如打击走私贩私。据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打击走私工作的第二道防线,主要是对海关、公安边防未查获的、漏网进入市场交易的走私物品进行查处。

    这位官员介绍说,走私物品流入市场的渠道非常复杂,有从未设关地偷运私货入境、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利用投资建设项目和贸易走私原材料进入国内市场的;有利用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管理工作的漏洞,走私货物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倒卖保税物资、海关监管物资、特许减免税物资,从中牟取暴利的;有利用国内市场管理的政策漏洞,境内建立分支机构,走私货物进入市场的;有以自用为名,旅客随身携带、夹藏私货入境,尔后在国内市场倒卖等等不法行为。

    “这项任务是艰巨的”据这位官员介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打投条例”打击走私贩私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再比如“扫黄”“打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扫黄”“打非”依据的主要法规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即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非法出版物包括盗版的、反动的(即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黄色的、淫移的、迷信的、未经许可出版的教学辅导材料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在市场管理环节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履行这项职责同样不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拿什么制止“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这位官员还介绍说,一些危害市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必须予以坚决制止。由于法律制订工作的滞后性,许多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时难以找到准确的依据进行规制的,过去,可以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处罚。

    比如,一些违法单位擅自进口持“中华民国护照”“绕着地球跑”的游戏棋;一些单位擅自生产违法的地球仪或世界地图册;把台湾宣传为独立的国家或地区,严重地违反了“一个中国”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批办的精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打投条例”对生产、销售、进口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产品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查处。

    再比如,一些违法者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1995年,对借“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庆祝活动之机,非法经营有严重政治问题纪念章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查处。1996年,一些人利用香港回归等重大政治题材,大搞非法商业牟利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擅自发行纪念币、纪念章的行为予以查处。此外,对非法经营反动迷信和违背中华民族传统和利益、损害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的商品销售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的也是“打投条例”。

    执法部门急切盼望尽快出台新办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补充“打投条例”失效后的空白,本着总结现实经济生活中需要规制的行为,理清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科学界定,形成条文的精神,有关方面已经草拟了《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总结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了十多类需要规制的市场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提供、销售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中介违法行为;合同违法行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倒卖批件行为;制售非法出版物和有关物品的行为;利用政治题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紧急状态下囤积物资牟利的行为;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从事欺诈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营商品的包装、销售方式虽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存在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行为等。

    同时,鉴于现实经济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难以在《办法》中全面规定,《办法》还拟定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办法》草稿所述市场违法行为有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虽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办法》予以了明确,如合同违法行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制售非法出版物行为等;有的属于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应予查处的行为,如中介违法行为、利用政治题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还有的是“打投条例”原来规定但仍须保留的行为,如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产品、倒卖证件、强买强卖等。

    在缺乏执法依据的条件下,面对许多危害性很强的市场行为,执法人员真的是进退两难,他们企盼着具有操作性的《办法》尽快出台。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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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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