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聚焦:许霆恶意取款案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群体的审判要慎重。―――黄龙云
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在审议两院报告时如此表示。他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不解放思想的话,很多事无从把握。”一府两院要成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实践者;特别在舆论影响比较纷繁复杂的时候,一府两院要落实好、引领好、规范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发展更加健康,更加有序。
对主观恶意浅的人应尽量判得轻一点!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谈到“许霆案”,表示该案定为盗窃和诈骗都是不妥的,应该定性为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
一审判决时,许霆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的。朱列玉认为不妥,因为盗窃罪一般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东西拿走,如果许霆把自动柜员机撬开了,定为盗窃是没有问题的,但许霆并没有撬柜员机。
“柜员机在法律上应该看成一个人,这个案件类似于一个人在柜台上数错了钱,柜员机把这个钱给他时是自愿的。”而盗窃应该是在对方非自愿、没有被盗人主观上的配合下完成的。许霆案中,柜员机主观上进行配合,在这里起到一个银行工作人员的作用。
那许霆的做法算不算诈骗?朱列玉认为也不算:“造假骗人,需要虚构情节;许霆案没有造假,卡也是真的。”否定了这两种性质,他认为此案应当算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
柜员机算不算银行,朱列玉认为必须从立法本意上进行考虑。只有主观恶意非常重的人才会被判重刑,他举了一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实行旧刑法时,3万块钱就可判处死刑,因为“当时盗窃3万块很吓人,算是主观恶意比较重;但后来这个规定就越来越不符合时代发展,到新刑法的时候3万块钱就杀头让人感觉很不可思议。”所以修改刑法时就把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取消掉了,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或者珍贵文物才会被判死刑。
盗窃金融机构判重罪同样是考虑到敢于盗窃金融机构的人主观恶意很重。但因为柜员机失灵多取了钱,这个主观恶意是很轻的。这里柜员机不是简单归为金融机构。他认为,司法的根本精神不是罪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所以对于主观恶意浅的人应尽量判得少一点,显然这个案件没有体现这种精神。
(记者 田霜月 实习生 邢佳咪)
许霆恶意取款案回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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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进展:
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检方将查银行是否失职
昨日(21日)下午3时,许霆案辩护代理律师吴义春和《广州日报》记者李钢一起参与《广州日报》网站的访谈,讲述许霆案的最新进展。据透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将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一下本案中银行内部是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吴义春明确向记者表示,在重审阶段,自己仍然将继续作无罪辩护,坚持认为许霆没有犯盗窃罪以及侵占罪,而只是不当得利。 >>详细
许霆恶意取款案续: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16日下午,许霆辩护律师收到广东省高院裁定书,裁定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