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学界人士认为对涉取款机的此类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张银行卡忘记取走,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个收获7万多元,一个收获4万多元,结果他俩都因涉嫌犯
罪被判缓刑。不过据记者了解,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他“捡”卡取款7万多
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去年2月中旬,生意人彭某某到成都市区龙舟路一自动取款机上查账。晚上10时,他才发现银行卡忘了取,连忙报案。
不久,彭某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他去领银行卡和存款。原来,彭离开取款机后,一姓王的人也去取钱,正准备插卡,意外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卡,操作界面正显示“继续操作”。王试了一下,成功取出100元。王在庆幸自己“运气好”的同时,从彭的卡上取走了4500元现金,并将余款7万元转到了自己账上。
王回家将这一“喜讯”告诉妻子后,妻子连忙劝王到警方自首,并退还了全部钱款。
去年,成都一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他“捡”卡取款4万多
被判盗窃罪
和王一样,来蓉打工的小伙子周某某也碰到同样的“好运”。去年5月5日中午,周到经华北路一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发现取款机里有一张银行卡,已输好了密码,正处于登录状态。周输入取款金额,成功取出1500元,随后把这张银行卡的密码修改后取走。
之后,周某某来到科华北路一自动取款机上,将卡上的4.3万元存款转到自己账上,又将余款200元取走。
一周后,迫于压力,周投案自首。
日前,成都另一基层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定性不一
法学界建议出台司法解释
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为何认定却不一样?记者采访了解到,两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都存在不同看法。像王某一案,警方认为王的行为属于盗窃,检察机关和法院却认为是信用卡诈骗。
参与过其中一起案件讨论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其实在讨论时意见分歧更大,有人认为嫌疑人在持卡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法,将他人银行卡内的存款据为己有,属于盗窃罪;有人则认为银行卡是捡到的,且卡内财物处于全开放状态,这种状态和拾得他人遗忘的现金性质一样,将捡来的钱非法占有属于侵占行为;有人则认为取款机相当于一个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嫌疑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骗取提款机信任,非法取得他人钱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畴可以解决的事。
昨日,成都部分法学界人士提出,这两起案件和备受关注的广东许霆案一样,都是涉及取款机的新类型案件。此类案件近年来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已偶有发生,但对其定性一直存有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统一。”法学界人士建议。
不过受访检察官提出,许霆是用自己的卡取款,这两案被告人是取或转别人卡上的存款,主观犯意更明显。
相关链接 许霆案
山西籍青年许霆无意中发现ATM机出错,取一千元自己的余额只少一块钱,便一共取了17.5万元。此前,广州中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许霆不服,以其是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与同案人相比处罚太重,量刑不公为由,提出上诉。
日前, 因“恶意取款”17.5万而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迎来转机。许霆的辩护律师收到广东省高院重审裁定书,裁定书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成都商报 黄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