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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向职业化发展 网络成主要载体
2008年01月21日 09:05: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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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间分工明确,各环单线联系

    万云华(化名)几天来昼夜难寝,他将8.5万元汇入一个农行账户,在一个叫“e-gold”在网站上注册了投资账号后,却发现账户持有人消失,网站关闭。

    此前,e-gold网站向网民公布了它的投资计划:按人民币8.5∶1兑换成该网站
上的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可获得投资款1.2%至3%的返利,9个月就可得到全部投资款3至4倍的收益。

    其投资方式是,将投资款通过网络银行转到该网站或直接汇给其他会员由会员中转。但是,当一些投资人将款项转到指定账户后,这个运营不到5个月的网站便无法登录了。

    除e-gold网站外,云南省警方去年还侦办了郭红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以“如意网”、“美国邦勒石油公司”、“宏利香港投资管理公司”、“英国英伦科技集团”等名义,在网上非法网络炒汇,并套用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中累计分红的获利方式,在互联网上通过传销手段发展会员集资。

    “近期,非法投资基金和公司网站大量出现,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招募公众投资,以隐秘的方式从事犯罪活动,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云南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指导处处长刘晋昆说。

    云南警方发现,这些犯罪活动的基本流程是: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公司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资金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但公司在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后,要么以项目投资失败等借口要求投资者选择其他项目,要么以“不可抗力”为由宣布倒闭,要么携款潜逃。

    从事此类活动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有“豪华背景”——是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投资小,回报高,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

    但这些公司其实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都不设在云南省境内,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也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只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有登录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

    由于全程网络化操作,致使犯罪形式十分隐蔽,并且作案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一般都很大。云南省警方去年查处的案件中,个案平均超过400万元,非法集资案件的个案平均值近800万元。

    刘晋昆介绍,吸纳大量资金后,犯罪分子一般不进行任何实业投资和生产经营,而是通过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并提取现金挥霍、转移。他们往往都有周密的安排和计划,做好了各种潜逃准备,一旦资金链断裂立即逃得无影无踪。投资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有预谋地潜逃,又有强大的资金支撑,有的还持有外籍护照,追捕难度很大。犯罪分子多是在潜逃前通过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导致赃款去向中断,即便是将其抓捕归案,也难以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什么诱饵最利于非法集资

    据悉,2007年至今,云南省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涉众型犯罪案件62起,涉案金额1.2亿元,目前已破获42起,打掉团伙209个,教育劝返(散)人员5000余人,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人,刑事拘留60余人,逮捕30余人,判刑20余人。

    从云南省警方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该省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式主要有11种:

    一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二是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四是组织“抬会”、“全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是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六是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七是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八是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九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是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一是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

    警方发现,通过签订加盟经营、投资入股、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或者是通过“托管造林”、养殖、种植等方式进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最为突出,占非法集资案件的90%。

    公司化经营

    上述案件的受骗群众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仅四川金蚂蚁公司在昆明就有2000余人参与投资,云南东之信公司案有1100余人参与投资。受害群体主要是中老年人、下岗职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妇女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还有少数企业职工、军人和学历较高的工作人员。其中,中老年人受骗情况最为严重,在昆明市去年发现的32起案件中有近30起的受骗群众全是中老年人,涉及1.3万余人。

    警方还发现,随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和范防力度的不断加强,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逐渐向职业化发展——

    他们通过租用办公地点,注册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有的甚至还有产品。

    他们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为招揽更多的投资人,在案发前期一般都会兑付回报,难以与正常的投资活动相区分。

    他们虚假许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高息揽资。有的公司通过邀请老年人开办联谊会,宣称公司开发了一系列所谓的高科技产品,公司与参与者签订的不是投资合同而是加盟高科技产品的宣传合同,收取的是加盟款并非投资款,每年给加盟者加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几甚至几十作为产品宣传报酬并非投资回报,以此来鼓动老年人投资。在传销活动中,他们也不再提“传销”两字,而是借“连锁销售”、“加盟经营”、“特许销售”、“直销”之名,欺骗性更强。

    他们将犯罪职业化,相互间分工明确,首犯大多在幕后操纵“马仔”,各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一旦某个环节事发,即四处逃窜,隐藏很深。 (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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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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