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文娜,36岁,1995年进入媒体工作,现任《法人》杂志社编辑部主任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

1月6日,《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朱文娜在她的住所内向记者展示了自己所采写的报道。杨继斌摄
今天(9日)下午,辽宁省西丰县方面派员就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被该县警方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和拘传一事,代表县委县政府专程登门向《法人》杂志社、朱文娜本人表示道歉。同时告知报社,“立案”、“拘传”已正式撤销。
前来道歉的西丰县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该县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情绪不冷静、方式不恰当,须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深刻教训。
在西丰方面道歉后,法制日报负责人表示,这一事件不是一起简单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一起公共事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采访报道是履行记者职责,是正当职务行为,西丰方面没有分清此事的性质,就对记者采取强制措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我们在整个事件中,始终从大局出发,保持了冷静、理性、克制的态度。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社会各方面应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舆论监督环境,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权利。
最后,法制日报负责人表示,西丰方面能撤销对记者朱文娜的立案和拘传,并登门道歉,这是明智的举动。
相关评论:
法制日报评论员:新闻媒体是法治政府的一面镜子
新闻媒体是现代民主法治政府的一面镜子。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政府官员不能一夸就笑,一碰就跳
新年伊始,陕西榆林市委书记周一波以其开明、果断的不寻常举动赢得了一个“满堂彩”。他在完满处理绥德职校校长被拘事件的同时,还特意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郑重表态:对记者的正常报道要热情接待,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不能让舆论监督放空炮。对记者主动为当地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发展的要给予奖励。对与事实有出入的报道应及时沟通,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各级领导同志和记者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应自觉处理好和维护好工作与监督的关系。要对报道和批评表明态度,绝不允许对记者的报道麻木不仁。
在我看来,榆林市委书记的这番表态不仅仅是针对舆论监督而言,也是其内心恪守与身体力行的新闻观念的最好表露。显然,舆论监督是记者采集新闻素材的一个部分,其内容不应仅以所谓“负面新闻”概括之。如果一个地方发生了诸如矿难、交通事故、爆炸或人命案等事件,一个身处现场的新闻记者能够如实报道(而非虚假报道),将事件或案件的真实场面和内幕真相公之于众,是其本职工作要求之所需。此时,谁都不能简单地认定该记者所采写的新闻是不是“负面新闻”,更不能由被报道的地方单位和人员片面地设定为“这是出我们的丑”,直至以各种手段钳制记者采访与报道。最好的态度和方式,乃是依榆林市委书记的那番思路“对记者的正常报道要热情接待”,以及“对与事实有出入的报道应及时沟通,说明情况,取得理解”,而不是“龙颜大怒”,找上门来兴师问罪,或者采用极端手段“报复”,以解心头之恨。
在我们国家,新闻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喉舌,是联系人民大众的重要桥梁,这一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无论是采写“正面”还是“负面”新闻,只要该新闻工作者的用心良好,遵纪守法,其目的就不言自明,就能达到“各级领导同志和记者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他就不应该被人指摘和刁难。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的工作成就好与不好,一个地方党政官员的形象如何,是与那个地方的党政官员平日的“作为”与“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密切相关的,更是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联系的,而不是简单地与记者的报道如何直接挂钩。倘若非得说有“联系”,那也只是当地党政官员如何看待与对待新闻报道(自然含舆论监督)的问题了,即是不是以新闻报道中所指出的问题来对照和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全文]
法制日报评论员:共同构建和谐的舆论监督环境
新闻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权力制约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新闻舆论监督,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利用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而进行的监督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最根本依据。新闻舆论监督就是代表人民通过对事物的评价和批评,明辨是非、维护真理、伸张正义,促进事物的转化、影响事物的进程,从而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对社会丑恶现象和党内腐败现象实施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增强党报的战斗力、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及部门对舆论监督存有偏见,经常把正常的舆论监督当作是“破坏团结”、“给政府抹黑”、“影响和谐”的举动,并以此用各种方式和手段限制和阻挠媒体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全文]

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
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遭受质疑。来自西丰县最新消息,当地公安机关1月8日已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详细
新闻回放:
西丰县公安局撤销对朱文娜的立案、拘传
8日23时许,西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维义约见新华社记者时说,西丰县公安局已于当天下午召开会议决定,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至于撤销原因,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原话是“认为不妥”。当天14时左右,高维义已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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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记者"事件续:当事记者不敢回家
记协表态
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陈述完其遭遇并提交相关汇报材料后,1月7日下午6时30分许,曾被辽宁省西丰县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传未果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记者朱文娜走出了中国记协的办公大楼。离家躲避了3天的朱仍未敢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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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公安局拒谈"报道诽谤案" 朱文娜向记协提出维权请求
1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派人到法制日报社主管的《法人》杂志拘传记者朱文娜。此前,该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该记者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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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道负面新闻遭拘传续:当地政府正起草回应
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名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昨晚,有消息证实该县公安局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本网记者连线西丰县政府有关部门,得知西丰县政府正在起草事实说明,对朱文娜稿件涉及事件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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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道涉辽宁西丰县委书记负面遭警方拘传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
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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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人民日报】“西丰事件”:司法该如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
和刚刚“拨乱反正”的“绥德事件”一样,“西丰事件”一经曝光,舆论汹涌,批评潮起。舆论的聚光灯下,“西丰事件”将如何发展?是司法介入下的判决,还是行政干预下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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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报】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
如果报道确有失实之处,无论是媒体还是记者本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动辄以刑事手段追究记者责任,却是危险的,因为这将让正常的舆论监督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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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
与在案件情节、公权力运用的手段上如出一辙的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等不同的是,这次公权力的滥用,已经超出县委书记可控的“县域”,延伸到所有报道“诽谤案”的记者群体上。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其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可怕。我不想从言论自由、官员应当容忍批评意见甚至新闻报道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就应免责等角度出发,对“西丰诽谤案”进行批判,笔者想谈谈一再被县委书记作为保护伞的“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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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西丰拘传案:警惕对记者滥用诽谤罪
隶属于法制日报社的《法人》杂志,在1月1日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这篇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的拆迁行为,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因而被判诽谤罪。文章发表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以朱文娜涉嫌诽谤罪为由,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法制日报社内要拘传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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