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原县长一家六口被害案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曹辉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被告人曹辉在法庭上(12月27日摄)。
新华社发
新华网贵阳12月27日电(何云江、娄辰)
社会广泛关注的贵州省兴仁县原县长一家六口被害案27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曹辉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辉原是黔西南州兴义市嘉年华会所员工。上世纪80年代曾因犯流氓罪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22时许,曹辉来到兴仁县原县长文建刚家实施抢劫,用铁锤和匕首将文建刚、文建芬、方如琴、唐元莉、麻婉光等人杀死后翻找财物。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睡觉的文建刚的5岁的次子文仲琦吵醒,曹辉即用手锤将文仲琦打死以杀人灭口。曹辉抢得文建刚家现金1.3万余元及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法院同时认定,2006年9月3日凌晨4时许,曹辉在兴仁县顶兴公路流水沟村六塘段对罗坤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抢劫被害人钱物,其中入室抢劫并致文建刚等五人死亡;为杀人灭口而将文建刚之次子杀害,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依法严惩,遂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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