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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家企业欲辞退2000余人被劳动部门制止
2007年12月18日 08:18:11  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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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

  今天下午,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系处处长将在上海图书馆进行《学习宣讲<劳动合同法>》的讲座。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表示,上海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两法宣传,以避免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继续对新法产生误读。

    上周,有两家中介派遣机构想要为2000余名劳动者办理集体退工手续的行为,引起了闸北劳动部门的警觉。闸北区劳动部门启动了区失业预警“快速反应机制”,与区总工会双双联手,坚决制止了两家企业涉及2000余名员工的退工事件,在一周时间内,将2000余名员工的“失业”矛盾化解,帮助上海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正确理解,并有效地维护了上海企业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担忧“违规派遣” 清退800余名派遣员工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表示,第一家要求退工的企业原打算清退职工共800余人,因为涉及退工人数众多,且又在新法实施前的敏感期,所以职介窗口刚一接到企业的退工登记备案要求后,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快速反应机制”,就将这一信息反馈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并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对这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据悉,这800余名劳动者与企业是劳务派遣关系,而派遣这批员工的劳务派遣公司,恰恰正是由这家企业控股的下属公司。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再向自己的母公司派遣员工,否则就是违法派遣。因此,这家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不在新法实施前,将这批劳务派遣人员清退。

    针对这样的特殊情况,闸北区劳动部门和工会部门与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三方协谈,最终达成一个妥善处理结果:把这800多名派遣员工分三部分处理,一部分非常优秀的员工,由原企业自己吸纳留下来;其余人员由企业寻找其他合格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继续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至这家企业工作,并且保持原有的劳
动待遇不变;另外一部分合同到期的员工,且不愿意继续留在这家企业工作,企业可以给其办理退工手续。最终,这800余名员工被闸北区劳动部门从“将失业”状态挽救回来。

    为规避长期合同 提前辞退1200余老员工

    第二家前往闸北区职介办理退工登记的企业也是一家劳务派遣机构,这家企业要求在12月底以前,为1200余名员工办理集体退工手续。职介所同样通过劳动部门内部的“快速反应机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对企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闸北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查证:这家企业现有经营一切正常,没有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大量裁员的理由。企业方面也向劳动部门承认:这部分将要被裁员工都是企业的老员工,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员工与企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担心一旦与这部分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无法与员工解约。因此想在新法实施前,提前将老员工辞退。

    “在劳动者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企业要与员工解约必须要经过合法程序。”闸北区就业促进中心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新法实施前,企业要与员工解约,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或者员工有违法行为,企业可以与员工立即解约。如果企业只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而无理由突然退工,显然是不当行为,而且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也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这批老员工的工作问题,不会再无理由将这批员工辞退,将他们推向社会。

    全部得到妥善安置近2000名员工重回岗位

    根据闸北区劳动部门对两家突击退工的企业的事后跟踪调查,两家企业最终为不到100名员工办理了合法的退工手续。其余1990余名员工又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

    本月初,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各区县《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两法宣传动员会暨媒体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企业突击裁员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同时表示,目前,上海还没出现类似华为公司的事件,并要求各区县对各自区域内的企业积极进行两法宣传,避免企业由于对新法误读而突击辞退员工等非良性事件发生。(记者 单芸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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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这份《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通知》于12月14日起施行。其中“用人单位”包括广州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据悉,凡一次裁员20人或本月14日至31日内(含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裁员占用人总数10%以上的,均属于规模性裁员,须提前向劳动部门报告审批。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法定条件之一:一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范围。不符合两个规模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采取强硬手段,监管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规模性裁员。对不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以办理有关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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