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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枪击案:当公民遭遇武装执法
2007年11月26日 08:35:51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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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高度戒备的执勤警察,老百姓积极配合执法,可以避免悲剧发生

广州枪击案事发地点

广州枪击案事发地点

    11月13日清晨,广州男子尹方明在遭遇广州民警巡逻盘查时,强行驾车离开,被警察枪击身亡。

    事发后22小时,11月14日凌晨3点多,广州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案件初查结果,并且披露:广州市政法委成立了由检察机关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相关案件以及证人、证物移交检察院。

    截至本刊记者11月23日晚6点发稿时为止,案件的最新进展是:检察机关对相关证人的取证已初步完成,对死者尹方明的法医鉴定以及民警枪支的弹道鉴定均已完成。最终结果还须等待。

    “警察开枪”,这个近年来争议不断的话题,又在国内掀起一次争议高潮。

    “遭遇警察执法时,公民有什么义务?”这个对许多人来说曾经十分陌生的话题,渐渐热了起来。

    广州警方谨慎发布初查结果

   
 广州市公安局通报称:13日凌晨4时55分,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广州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前后车牌均被报纸包裹着的小汽车。民警进行盘查时,遭到驾车男子的阻挠。并被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民警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民警即报120。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实,这名男子是珠江医院医生尹方明。

    经广州警方核实,尹方明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

    广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广州市政法委也牵头成立了调查组。公安局之所以首先出来发布消息,是因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回应。

    据本刊记者调查,所谓的“抢走警察证”,是指警察要求尹方明出示身份证件,而尹方明交出的是一张过期的“警官证”。警察拿着该证准备做记录时,尹方明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警察递过自己的警察证,但尹方明接过之后没有归还,而是径自走回自己的车辆,并开动车辆。

    案件最终水落石出,是“还尹方明清白”,还是“还开枪警察清白”,除了要等待鉴定结果,还有许多调查工作、辨别工作要做。比如,尹方明的车辆前方有无障碍物?这将旁证尹方明倒车是出于驾车离开的技术需要,还是故意撞击警察。又比如,警察究竟开了几枪?致命的子弹是第一枪还是第二枪打出的?这将关系到警察有无依法“鸣枪示警”。

    刑事侦察是一项细活,公众还须耐心等待结果。

    民警开枪:争议从未停止

    去年4月,一个醒目的大标题“警察要果断开枪”赫然出现全国许多报纸上。这源于在当时广州市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说:“对持凶器拒捕、严重威胁干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开枪的就要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或击毙。民警在碰到危及自身及百姓安全的情况时不敢开枪,是种悲哀。”

    张桂芳的讲话,直接回应2006年3月31日发生的一宗开枪案件,当时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便衣警察陈达君等三人在追踪三名抢劫犯罪嫌疑人时,遭遇一名劫匪持刀拒捕,在两度鸣枪警告、劫匪置之不理后,民警开枪击毙一人,并擒获另两人。

    广州警方统计显示,一季度,广州警方开枪打死打伤五名犯罪嫌疑人。

    随后,张桂芳及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吴沙曾多次在不同场合表达了民警在处理罪案时要果断,“应当开枪的要敢于开枪”。

    当年4月底,广州为2400余名社区民警配备枪支,并作出决定:全市社区民警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论是走访还是巡逻,都要佩带枪支。

    这些“枪论”及其配枪部署,在全国引起一轮热议。

    反对者认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对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开枪作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官方的“枪论”有可能会引起滥用枪支的可能。

    支持“枪论”的公众与民警则认为,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因此,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尽管国家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详尽,也具有操作性,但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判断危险程度,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

    “应当开枪就开枪”,实际上是给民警解开心结,让民警勇于承担法律责任。

    支持广州市社区民警佩枪的观点认为:在当前社会治安情况复杂多变的情况下,肩负着社区安全防控工作的社区民警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在社区内巡逻的时候,要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治安案件,以及随时发生的暴力性事件,因此,社区民警配枪巡逻不仅是保护自身安全,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以震慑、给守法的百姓一种安全感。

    公民有义务维护执法者权威

    公安局初查报告发布后,舆论立即形成两个对立的主要观点,一类支持警察维护治安,认为无论如何,尹方明应当配合执法;另一类认为警察行为过激,尹方明“罪不至死”。

    双方争议的依据都是1996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律师认为,该事件中警察使用武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目前公布的案情还难以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开枪警察是在履行职务,而尹某有一定的违法行为。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肖滨教授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从目前广州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尹某的行为还不足以迫使警察开枪。但尹某也确实有错。公民有遵守法律、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义务。在西方国家,对警察的权威给予高度的维护,严禁有任何攻击警察的行为。

    据广东警方介绍,民警在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各项任务中经常遇到暴力反抗、袭击的情况。暴力抗法和拒捕日渐成为民警伤亡的首要原因,2000年到2006年3月,广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负伤。

    就在尹方明事件发生后的几天,有地方媒体报道,在深圳街头,一辆涉嫌犯法的车辆强行冲出4辆警车的包围圈逃逸。

    具体在尹方明事件中,支持开枪的一方,提出了一个既简单又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果遭遇警察查车时可以强行开车走人,那么,警察还怎么查车?而且,尹方明强行开车走人,并不是“不想再跟警察争执”那么简单:如果警察继续查下去,将会查出他的假牌车问题。

    同情支持尹方明的一方,则对尹方明使用无效身份证件和车辆号牌、抗拒警察执法等行为很“宽容”和“理解”。

    这样的争论令本刊记者想起广东省公安厅一名负责人说过的话:当前老百姓不怕法,如何树立执法权威需要好好研究。

    中国老百姓自古崇尚“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同时,社会的主流舆论是宣传“警民一家亲”,公众眼前总是出现群众与警察亲亲热热打打闹闹的镜头。因此,一些人面对警察执法时,常常不分场合不知轻重,随随便便、大大咧咧。

    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下,警察执勤时总是高度戒备,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执勤时快速判断“良民”还是“歹徒”,最简便的办法就是看对方是否“老实合作”。

    于是,我们不断看到悲剧发生:

    今年4月,沈阳市民计程在银行营业部不顾武装保安人员(类似警察)阻拦,强闯押钞车警戒区,被开枪打死。

    我国游客赵燕,在美国边境因被警察误认为毒贩同伙,赵燕又没有做出该警察认为合适的老实配合的动作,因此被殴打。美国相关法院判决警察无罪。

    我国某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出访美国期间,遭遇警察检查。不巧,此时吹过一阵风,把主持人敞胸风衣掀起,该主持人下意识地把手按向胸部,警察立即使用暴力将其按倒在地。

    某游客遭遇警察查问,伸手去拉警察的手套近乎,结果招来警察“暴力制服”。

    无独有偶,一名巴西青年在英国伦敦地铁站,因为穿着厚厚的风衣、背着大背包,形迹可疑,又语言不通,在警察叫停时反而加快步伐走向地铁,结果被警察连开数枪,打中头部死亡。英国相关法院判决警察无罪。

    一名网友道出了“尹方明悲剧”的核心:“警察发现可疑盘查是应该的、合法的。假如死者配合一下就没这件事,搭上一条命很不值得。”□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肖文峰钟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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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红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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