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1月14日电(记者刘元旭)一位老母亲将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子女轮流到家探望和照护,引发了一场讨要“精神赡养”的官司。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令其子女每人7天依次轮流到其母亲住处探望并照顾护理,并将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措施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这
是这个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支持原告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即使在全国也并不多见。
今年79岁的原告吕某诉称,自己含辛茹苦将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拉扯成人,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且没有生活来源,要求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平均分担看病及住院的医药费,并轮流到家中探望和照顾护理。
由于现实中“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界定和执行操作难以明确,使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只能就赡养费作出判决,而对“精神赡养”往往被忽视或者只能说服教育,难以作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义务写入判决书。
对于这样一起特殊的“精神赡养”案件,和平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老年人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五被告不但应在物质及经济上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据此判令五被告每月各自给付母亲赡养费150元,并从大儿子开始每人7天轮流到母亲处对母亲进行探望和照顾护理,并明确写入法律文书。
负责审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的法官乔长荣说,为了保证此类赡养纠纷案件判决的效果,法院还引入了法官回访制度,这样不仅能督促子女履行义务,而且还可以在说理教育中尽量修复双方的感情。
和平区法院院长刘建国说:“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但包含物质内容,也应当具有精神内容。老龄化社会下老人的精神需求和由此引发的赡养纠纷会越来越多,这起案件的判决是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为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法院处理赡养案新亮点:"精神赡养"写进裁判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时,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把子女轮流看望老人的责任明文写进裁判文书,同时辅以一定的经济“惩罚”手段来保证老人得到必要的精神慰藉。该院院长刘建国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对已审案例的回访看,有关精神赡养的条款得到了比较好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