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如何维护婚内“探视权”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一对异地分居的夫妻,男方要看小孩,女方却以男方有病为由,拒绝其探视,男方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受害方如何行使相关的救济手
段,《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专家表示,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丈夫为见女儿诉请离婚
2003年,江西男子黄某来到广东打工,经人介绍与同乡曾某相识、相爱。第二年春节,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04年春,曾某生下女儿小青后,回到进贤老家抚养小孩。每逢节假日,黄某都要回老家看望女儿,但由于黄某患有肝病,曾某屡次以该病会传染为由,只准黄某看而不让其抱女儿,后来干脆不让黄某探视。
多次忍让后,黄某问律师如何才能看到女儿,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只有诉至法院提出离婚。不想离婚的黄某想到自己一年多没见到女儿了,心中十分憋闷,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今年9月20日,黄某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抚养女儿。
经法官调解,黄某和曾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由曾某抚养,黄某可在节假日探望女儿。
如何维护婚内“探视权”成空白
江西陈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受害方如何行使相关的救济手段,婚姻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受侵害一方如协调不成,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探视权”。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如何维护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陈君宝说。 (曾海燕、记者刘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