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蓝图清晰可见
八位法学家热议十七大报告

报告基本精神应该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莫纪宏
□本报记者刘卉
关键词:依法执政 宪法修改
“法学界和广大法律工作者应当认真研究将十七大报告基本精神写入现行宪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向国家立法部门献计献策,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步有序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莫纪宏认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坚持依法执政的执政纲领,就必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要学会将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法律,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成为全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党的十七大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入21世纪后胜利召开的第二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十七大报告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全体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思路,因此,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法律。
莫纪宏说,我国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以后,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宪法的一个最直接动因都是为了及时贯彻和落实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宪法颁布25年来,之所以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据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最新精神,及时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转型时期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莫纪宏建议在将要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代会上,应当以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基本精神为指导,完成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任务,通过宪法修改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党的最新政策和主张,体现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
结合十七大报告的基本精神和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莫纪宏认为,应就以下几方面的入宪事项加以认真研究:第一,包括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入宪;第二,将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的思想写进宪法;第三,要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权力制约的思想写进宪法;第四,明确司法职权的概念,确立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五,可以适当考虑将乡镇一级国家政权的领导人选改为由直接民主方式产生。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关键词:司法民主 执法为民 民众参与司法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将民主提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之高度,这表明我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决心。
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和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是因为我国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由其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司法工作人员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才能真正懂得权力为谁服务和如何服务。
加强司法民主建设的核心在于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坚持司法为民,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要求公正办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以高度热情和责任感,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依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让民众参与司法是加强我国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保证人民陪审员能与职业法官一样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判。同时应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尽快确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并赋予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权利。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走法治之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之路
十七大报告对法治问题的论述,体现了在社会发展这个大背景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过程中,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和认识的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强调发展,小平同志就说过,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当时的“第一要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题出现了,所以又强调稳定,“稳定压倒一切”。但稳定只是一个表面现象,稳定并不意味着内部的协调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社会内在各方面和谐,所以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大挑战,因为我们国家存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贫富差异等不平衡现象,需要花大力气克服。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的理解是,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分享——这才是社会公平正义,才是真正的社会和谐。现在我国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贫富差异问题很严重,这是社会不公平、不正当的一种表象。如何实现公平正义?要靠法治,必须走法治的道路。只有走法治之路,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为大家所分享。
对这种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没有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谁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
那么法治之路怎么走?主要有两点,一是要不断完善立法,二是法律实施问题。当前的关键是法律实施问题,即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说到这里,我想起古人的一句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奉法者强”,才能避免遵纪守法者成为“弱势群体”这样的反常现象,才能实现法治,才能使国家持久强盛。
总之,从十七大报告,我能感受到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上的不断深入。
对扩大民主的要求更加具体更加深入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李东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仅将法治建设更加明确地写入其中,而且将法治建设的要求深入到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更加具体,更加清晰。
对依法治国的提法更加全面。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报告还强调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同时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治理结构法治化,整体上极大地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对扩大民主的要求更加具体,更加深入。报告指出,要不断扩大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不断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有关法治建设的要求,全面地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无论是建设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还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无论是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还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报告的各个部分,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法治化要求。可以说,法治是我国实现十七大报告所规划的宏伟蓝图的有效保障。

“深化”“优化”预示司法改革新走势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本报记者高斌
关键词:司法改革走势 深化
优化
“十七大报告高度概括了当今司法改革的走势!”拨通陈卫东的手机,电话那头传来他洪亮的声音。陈卫东一边细细梳理十七大报告的内容,一边解析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新提法、新表述。记者可以感受到,与他理性、缜密而活跃的思维相伴随的,是为报告内容所鼓舞的激动。
记者得知,虽在外地出差,不能十分方便地读报和上网看新闻,但是,在紧张的旅途中,陈卫东还是从电台播报中听出了十七大报告关于司法改革的新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你一定要注意‘深化’这个词的表述,可谓大有深意。”以一个学者的敏锐,他特意向记者指出:“相对于过去所经常提到的‘推进’司法改革,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深化’司法改革。这表明,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将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推进。”
他认为,十七大报告对司法改革方面的表述虽然简短,但却高屋建瓴,高度凝练,目标明确。陈卫东告诉记者,最令一个法律人兴奋的莫过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一新提法。他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已经到了体制的层面!
司法职权配置涉及各执法机关的相互利益关系,在过去,这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对此,陈卫东坚持这样的观点:“司法改革最关键的是体制方面的改革。只有体制改顺了,才有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他说,只有通过这种深层次的改革,将各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文明化,才能在宏观上实现公平正义,才能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从其学术研究的角度,陈卫东对今后司法实践中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十分关注。“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执行监督权……这些职权都源自宪法的规定,因此,对这些司法职权的调整要上升到宪法权的高度来理解。只有从宪政方面理顺关系,才能实现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他最后表示,“牵一发而动全身,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在这方面将有所作为,对此,我们无比期待。”
完善分配制度的表述突出强调了公平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际春
□本报记者张立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表明党中央旨在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告诉记者。
在关于完善分配制度的内容里,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史际春解释说,初次分配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得到的劳动报酬;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公共建设等手段,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再分配过程。
史际春指出,以前的收入分配主要原则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在初次分配中也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表明党中央更加注重分配的公平,这也正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对于“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项内容,史际春认为这是国家鼓励消费的表现。他说,过去我们国家注重资本的积累,“勒紧腰带搞建设”,现在国家富强了,实力发展了,可以更多地把收入用来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温家宝总理多次表示,我们国家现在富了,老百姓可以多得点儿实惠,十七大报告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史际春说。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中又一项新提法。史际春说,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通过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报告中的这个新提法,意味着老百姓未来的收入不仅来自工资,而是趋向多元,国家支持并创造条件让群众的收入多元化。“财产性收入涉及到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这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能体现经济发展的因素,支持百姓投资金融领域,可以增加群众增加收入的机会,让百姓享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
“总的来看,十七大报告关于完善分配制度的表述,突出强调了公平。收入分配是事关每个社会成员的事情,分配公平与社会公平息息相关,完善分配制度,目的是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史际春说。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法律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傅宽芝
关键词:立法 法律实施 司法职权配置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指出应当从立法和保证法律实施两方面落实。
在立法方面,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为我国如何立法指明了正确途径。科学立法,首先是要求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客观情况需要的法律;其次还应当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从十七大报告中可以看出,保证法律实施的举措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充分推动宪法和其他法律实施。保证宪法切实得到实施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体现,而各项法律的实施,则是实施宪法不可或缺的途径。二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基本的保障,否则,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法律必然失去尊严和权威,导致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被破坏。三是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公权机构,其职权直接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任何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都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四是深化司法改革。这是正确实施法律的深层次保障。对此,十七大报告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它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什么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呢?这是因为司法机关职权的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维护。特别是刑事案件,由于其最终的处理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利,如果对于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职权配置不科学,就会出现缺少必要的相互配合和制约等问题,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目前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司法职权配置失衡的问题,它既存在于不同性质的司法机关横向关系之间,也存在于相同性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纵向关系之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物权法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等)所获得的收入,也可以说它是指资产收入或者资本要素参与市场过程所获得的收益。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股息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也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规定的合法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所得收入,也包括经营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我国今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为保护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具体来说,《物权法》从三个方面保护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第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为群众合法取得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群众能够放心地依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其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二,《物权法》还特别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物权法》不仅保护人们通过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对于通过储蓄、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等衍生财富也一并保护。这是多种分配方式尤其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物权法》上的体现。简言之,不仅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给广大意欲参与投资理财的群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第三,《物权法》不仅确认这些财产权益,而且还规定了对这些财产权益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机制。这样的规定为在房地产交易、金融市场中保障私人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有助于这些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当这些投资场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不法损害时,《物权法》提供了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确认财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