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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详订“保护计划”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4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详细
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变化:夫妻共有房房主有权卖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
我国将正式实施物权法 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今年3月制定出台的物权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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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和居民权益 物权法专门对征地补偿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详细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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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详细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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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详细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崔清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详细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杨维汉)
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详细
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详细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孙闻)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详细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田雨)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 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详细 |
中国进入新的物权时代——写在物权法施行之际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事关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物权法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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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约束行政机关权力
将改变国人财富观
我国物权法将改变数千年的财富观念,将个人所有权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并且通过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落到实处。>>详细
物权法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19日公布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详细
《物权法》立法虽艰辛
实施更重要
回顾《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可谓异常艰辛。从萌生立法构想,到瓜熟蒂落,辗转14载,经历7次审议,其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在中国立法历上可谓前所未有。>>详细
物权法具有四特点
群众是最大受益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在17日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撰文指出,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广大人民群众将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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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物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善意 主物 孳息
共有 留置权 质权 占有
地役权 抵押权 相邻关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南辰、任芳)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中国距民法典仅剩“一步之遥”。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另一重要支撑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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